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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城市的建设、人民居住质量的改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都离不开房屋拆迁。而作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核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多年来被人们视为“恶法”,引发了不少的社会矛盾。从湖南的“嘉禾拆迁风波”到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人们常常将拆迁视为洪水猛兽,采取极端的办法与之抗衡。本文就是从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分析入手,找到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得人心的深层原由乃是其法律属性不明,导致其无法正确定位。只有理清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法律属性,并以此属性重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才能改变如今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混乱局面。引言部分概述了本文的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和本文的思路及主要研究方法。一、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概述。首先,简单介绍了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然后,简述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历史沿革,推出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以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体系。最后,是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不足的分析,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不足其根源在于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不明。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法律属性。该部分从三个层面分析了房屋拆迁制度的法律属性。第一,列举了我国的学者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法律属性方面的论辩,尤其是民法属性和行政法属性的论争。而双方论争的结果是趋于统一,即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承认,房屋拆迁制度应当根据其目的的不同分为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商业拆迁具有民法属性,公益拆迁具有行政法属性。第二,分析了当前各种关于拆迁制度属性界定的不足,得出应当另辟蹊径探寻拆迁制度法律属性的结论。第三,以学界的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二分法”为基础:首先,通过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的论述,推出了公益拆迁的经济法属性;其次,通过对拆迁市场的分析,并运用国家干预理论和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理念,得出了经济法运用在商业拆迁中的优势,推出了商业拆迁也应当具有经济法属性。因此,得出结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三、以经济法属性为视角重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打破传统的思路,以经济法属性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进行重构。应当制定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以取代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为,仅凭一个效力较低的行政法规是不足以充分体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此部法律中:以经济法的自由、平等、整体利益的理念作为立法理念,以公益原则、公平补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作为立法原则;在拆迁主体的角色上,纠正传统的政府角色,将拆迁中的政府定性为服务型政府、有限型政府。主要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进入拆迁,制定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拆迁人则主要是以参加人和竞争者的角色进入拆迁,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被拆迁人则是拆迁中的弱势群体,立法上应当对其有意倾斜,否则以往因被拆迁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将仍然得不到解决;通过公共利益决断机制、完善拆迁补偿制度、严格限制下的强制拆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平衡拆迁各方利益、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平和效率,并体现对处于拆迁弱势一方的被拆迁者的倾斜性保护。四、结语。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正是因为缺乏经济法属性,才导致了目前的种种弊端。因此,本文认为应当需要一部全新的带有经济法属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只有这样才能走出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