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著作权滥用是著作权人超出权利目的,违反著作权法、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行使。作为一种不正当的权利行使,著作权滥用行为破坏了著作权制度构建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也对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于保持著作权制度所涉利益之间的平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漏洞和可完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滥用是著作权人超出权利目的,违反著作权法、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行使。作为一种不正当的权利行使,著作权滥用行为破坏了著作权制度构建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也对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于保持著作权制度所涉利益之间的平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漏洞和可完善的空间,这些法律规制的缺陷为著作权的滥用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无疑会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在对著作权滥用的历史沿革、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以及国外经验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中央近期提出“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要求,对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提及著作权滥用存在的争议,指出著作权滥用存在的三个主要争议:著作权滥用是否存在、著作权滥用应否受到法律规制、著作权滥用应受何种法律规制。并为后文探讨著作权的概念、判别标准及法律适用进行铺垫。通过争议引出我国著作权滥用法律规制的不足,系统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滥用法律规制存在整体观欠缺、著作权法上著作权不得滥用原则缺失、著作权限制不足、反垄断法规制不足以及对“版权蟑螂”规制措施不足等问题,为下文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提供方向。第二部分概述了著作权滥用的法律内涵。首先,梳理了一般权利滥用与著作权滥用及其规制的发展历程,其次,对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概念、判定标准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列举了著作权滥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该部分清晰明确地展现了著作权滥用的面貌,为下文具体研究提供了准确的依据。第三部分分析了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本文主要介绍了规制著作权滥用的两个基础理论,一是利益平衡原则,二是公平竞争原则。在利益平衡原则一节中,详细论述了著作权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从被动结合到相互依存的关系变化。在公平竞争原则一节中,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这两个基础理论为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整体思路。第四部分从比较法上对域外规制著作权滥用模式进行分析。对比分析了美国、欧盟著作权滥用法律规制的路径,美国将著作权滥用细分为三种类型,划分依据分别为公共利益标准、竞争法标准、滥用程序标准;而欧盟则主要采取竞争法来规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滥用,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门立法。第五部分提出我国著作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首先是从观念上进行改变,从加强著作权保护转变为加强保护与限制滥用并举。其次是在著作权法中引入著作权不得滥用原则,并采用列举式将其具体化。第三是完善著作权限制体系,包括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引入强制许可制度。第四是优化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的规制。第五是对“版权蟑螂”规制的完善,包括对著作权法定赔偿的完善以及“三振出局”机制的引入。
其他文献
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的动力蓄电池将在2020迎来第一波退役高峰。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具有经济与环保双重意义,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我国动力蓄电池存在众多技术难点待突破,电池技术、回收网络布局投入成本高以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市场无序化导致动力蓄电池回收率难以保障等问题,梯级利用规范内容不完善、体系不成型,可操作性不强,主体行为缺乏指引和约束,行业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本文基于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现有规范内容和实
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名誉侵权的诉讼不断出现。名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与解答中,可以看到对名誉权的保护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1。该原则认为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加害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持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才会因此承担过错侵权的赔偿责任。周清林称民法典具有百科全书的性质。2民法典的出台对保障权利起着一定作用。法典第1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这一最高法指导案例裁判宗旨中明确指出的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释权,以其行政优益权的特殊属性,于行政协议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在行政协议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行政机关变更解除等单方行为作出的主要依据,然而当前学界相关的系统性研究却几乎空白。无论是从理论还是
传统内部行政行为的学理研究集中在其可诉性与“外部化”方面,在视角上多从外部行政出发。这导致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研究未能从整体上进行观察,未能实现行政与司法双重面向的统合,本文正是这种整体性思考的一种尝试。本文的中心命题,即本文重构之内部行政行为概念是: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管理内部行政事务过程中,以内部行政系统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组织和公务员为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其基本类型包括制定内部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人工智能、基因编程、核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领域正在重塑人类社会,其蕴涵的不确定性风险也引起国家治理层面的变革。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广义价值冲突性以及有组织不负责的特性昭示旧行政治理模式的失调与新治理模式的渐进性成型。风险规制仅仅依靠权力的针对性控制并不足以取得良好的规制效果,而科技的复杂性更使科技风险规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提高,以控权为价值取向的传统行政法理论亟待面向科
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文献研究进行梳理,可看出2018年以前中国的立法一直没有明确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凭借惩治贪腐犯罪的社会风向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正式新增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制度运行初期有较多需要改善的地方。目前已有诸多学者提出建议,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有学者提出全流程监督缺席审判程序的建议以及技术引进司法的提议,这两种建议为解决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运行难
流动质押作为顺应当前经济交往需求的担保方式,逐渐发挥着其独有的经济价值,但不免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流动质押制度的现状分析。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挑选适当经典案例,并结合前、后《民法典》时代相关司法、法律文件的更替,引出当前流动质押制度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集中于:第一,流动质押制度建构仍需完善,具体表现在完善流动质权的设立、公示制
中间判决制度发端完善于德国,继承发展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中间判决制度产生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是法官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依职权对先决事项作出的确认性判决,能够发挥固定争点、整顿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等作用。在我国中间判决缺失的制度背景下,我国对程序性先决事项采用裁定、决定加以判定的模式,此种模式能够及时解决程序性先决事项争端,但是对实体性先决事项采用诉中作为焦点问题进
在制度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不具有雄厚实力、对创始人依赖程度高又迫切需要外部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对差异化表决结构的渴望,差异化表决结构成为新经济公司上市治理结构的选择。但差异化表决结构本身所具有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属性在满足新经济公司融资需求和创始人团队控制权不被稀释的同时也增加了代理成本及内外部监督机制失灵的法律风险。差异化表决结构本身所具有的诟病引发了关于如何防范控制权强化的激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而相关理论研究却逐渐趋于淡化。归纳起来,大概可以提炼为三个问题:第一,期待可能性作为一个外来理论,本身具有局限性与对国内刑法体系的不适应性,导致理论的体系定位困难。第二,实务中关于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情形零散且缺少规范的适用指引,容易成为万金油式概念。第三,道德判断因素的存在,使得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模糊不明。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司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