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以中小学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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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全国各中小学校也更加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培养。在这种大背景下,激励教育和赏识教育成为了新课程改革的价值取向。得到了教育界的广泛支持和拥护。但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光凭赏识与激励的教学手段并不能很好的推进学生的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作为与激励、赏识教育相对而又相辅相成的惩戒教育再一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惩戒教育即通过惩罚错误行为,而达到教育其改过向善的目的。惩戒诚然会使被惩戒对象身心上感到不适、会感到挫折、羞愧。但人生道路哪有坦途,不经历风雨的人生,又怎会看到美丽的彩虹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必要的惩戒,使其能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中小学生作为温室里的花朵时刻都受到来自社会、家庭、老师的关爱,在这种爱的氛围里他们自然能快乐成长,但难免会有一些小花朵一不小心长歪或营养不良,这时就需要老师们用“特别”的“爱”(惩戒)来扶正它,为它加点猛料。但在我国现阶段惩戒教育并未能在中小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惩戒教育之所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在我国社会大众对惩戒的认识过于浅显,把惩戒等同于体罚,这使得惩戒教育在当下社会认同度不高。再加之,教师们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也多把惩戒教育等同于传统的棍棒教育。所以惩戒学生就被当成体罚学生。为了摒弃传统教育给学生带来的伤害,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所以在这样的情境下,教师们更愿意用温和的激励、赏识教育来培养学生,即使在说服与鼓励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惩戒学生。因为惩戒学生很可能被冠以体罚学生的恶名,甚至是违反法律。老师们的确是在用“激励”“赏识”的爱来浇灌学生,但是当这种“爱”明显乏力之后,还以爱之名,对惩戒教育弃而不用,导致教师惩戒权的失落,这不是对学生的真爱,而是教师对自己责任的逃避!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社会、企业、学校在做出任何决定、行动时都或多或少的要考虑它的经济效益。虽然我国现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倡导教师用激励的手段来教导学生,使其能够愉快的学习!诚然,这是我国教育走向民主、文明的表现。但是应试教育真的被我们摒弃哪么?一所学校或一名教师要想获得发展,其首要的考核目标就是要有优异的教学成绩。没有优异的教学成绩,学校将面临招生困难,教师将面临提升难的困境。学校招不到学生就会倒闭或被兼并,老师教学成绩不优秀就很难评优、评先进、也难以提高绩效工资。所以在面临残酷的竞争环境,要想提高竞争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所以有些学校或教师就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体罚或变相体罚)来惩戒学生,从而导致惩戒权的滥用。但不管是惩戒权的失落,还是滥用,我国法律就惩戒教育的相关规定的缺失、不完善、不明确以及没有师生权利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程序等都要为惩戒教育的困境负上一定的责任。为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现阶段与惩戒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为惩戒教育的法律规制找出可行的对策与路径。本文将从导论部分开始对我国惩戒教育的历史以及现今相关文献就惩戒教育的研究状况进行阐述。并对有关惩戒教育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期为后面章节的论述提供相应的依据。并在文章的第一章中结合笔者自身的教育经历,对惩戒教育在中小学的大致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多个惩戒教育案例的深入研究,重点解释了我国教育界惩戒教育的发展现状,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归因分析,重点论述教师惩戒权的缺失、滥用以及一名优秀的教师如何能把惩戒教育上升为一门教育的艺术。在文章第二章中将对我国现行的与惩戒教育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从而总结出我国惩戒教育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法律规制途径打下基础。在文章第三章中将对国外有关的惩戒教育所使用的规章制度做了详细的解说,以求能够在学习和参考国外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为我国的惩戒教育提供一定的参考性建议及价值。在文章第四章中将对上述的各种惩戒教育问题,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首先,将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惩戒权的法律关系。其次,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实施办法进行限制,并根据相关法律反馈的内容来予以进一步的明确,进而帮助惩戒教育做到有礼有节。最后,法律救济程序的完善,在有关惩戒权行使给学生带来伤害后,学生将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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