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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财团体”这一概念,最初由经济学家提出。之后,便被引入法学和人类学家(含民族学家)领域。在法学中,主要是英国法史学家梅因,他在《古代法》中一方面利用法史材料,一方面使用了人类学或民族学资料来阐述法学问题,提出了“法人共财团体”概念。因而此书在世界法学史和人类学史均占有重要位置。目前,法学、人类学两个学科皆公认其是一部典型的法律人类学著作。而在人类学民族学领域,接续经济学议题的最初学者主要是进化论人类学家麦克伦南、摩尔根和韦斯特马克等人。在十九世纪中后期,法学和人类学(含民族学)两学科的学者产生了良好的互动,即在讨论这一学术概念时彼此征引对方的观点和材料。
之后,这一概念在法学领域基本没有大的理论发展与进步。但在人类学民族学领域却成了一个热门议题。之所以成为热门议题,主要赖人类学里的结构-功能论学派。结构功能学派一方面秉承自身学科即进化论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的兴趣和传统,一方面接续法学家梅因的讨论,并试图用世界各地的多样性实践来检验并修正梅因的“法人共财团体”概念。从根本上言,这一概念的理论指向与结构功能论人类学有着相当高的精神契合。
在西方,先是由功能论人类学家里弗斯、继之拉德克里夫-布朗持了这一概念去研究世界各地的世系群制度。后来,他们把这一概念带进了中国经验研究之中。主要是通过林耀华、胡先缙、弗里德曼等人开展中国汉人宗族来实现的。而受其影响的另一位法学家兼人类学家瞿同祖虽然未展开田野调查,但却利用中国古代的法史材料(包过明清宫廷刑部档案)予以讨论。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法人共财团体’这个概念,但他在研究中国法律和社会时,所指涉宗族的内涵与法人共财团体并无二致。二战后,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更是直接用‘同居共财’描述中国家族制度,而且他还在自己的著作序言中开宗明义,强调自己的研究是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著述,而非其他。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初期,德国一位社会学家,即马克斯?韦伯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具体见诸《儒教与道教》一书。总之,上述国内外学者都将‘共同财产’作为体认宗族存在与否的关键因素,突出了‘共同财产’的重要地位。
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主要是梅因《古代法》理解的基础上,本文想通过中国北方一个宗族的实践,即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的一个村落宗族的共产实践来检验“法人共财团体”的存在与演变问题。具体而言,本文的首要目的便是验证胶西徐氏是否符合梅因关于法人共财团体的定义,即:法人共财团体是在一定的地域内,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宗亲团体,而这一团体拥有共同的财产(庙产、祠产、祭田地、林地、茔盘地等等),成员们又基于血缘上的联系而享有共同财产带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开展胶州徐氏关于这一法律产权概念的变迁史研究。
本文是一篇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论文,是关于中国法律史和人类学相结合的一项研究,因而既注重文献的搜集,也注重田野调查。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完成关于法人共财团体这一概念的理论梳理;第二部分笔者从组织性和共同财产两个方面阐释胶西徐氏法人共财团体的历史演变与形成,验证胶西徐氏符合梅因关于法人共财团体定义的两个核心要素;第三部分笔者对徐氏不同历史时期的两种管理共同财产的模式展开梳理论证,进一步阐明胶西徐氏是一个法人共财团体的事实;第四部分笔者又论证了徐氏法人共财团体在时代大潮中如何破碎和传统再造的历史经验,从而使徐氏这一法人共财团体从产生到崩碎又到新生的叙述更加完整;第五部分对文章进行收束总结,阐明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包括法制史和法律史的经验研究路径问题,希望帮助中国法史研究开辟一条新的路线,即田野研究的道路。
之后,这一概念在法学领域基本没有大的理论发展与进步。但在人类学民族学领域却成了一个热门议题。之所以成为热门议题,主要赖人类学里的结构-功能论学派。结构功能学派一方面秉承自身学科即进化论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的兴趣和传统,一方面接续法学家梅因的讨论,并试图用世界各地的多样性实践来检验并修正梅因的“法人共财团体”概念。从根本上言,这一概念的理论指向与结构功能论人类学有着相当高的精神契合。
在西方,先是由功能论人类学家里弗斯、继之拉德克里夫-布朗持了这一概念去研究世界各地的世系群制度。后来,他们把这一概念带进了中国经验研究之中。主要是通过林耀华、胡先缙、弗里德曼等人开展中国汉人宗族来实现的。而受其影响的另一位法学家兼人类学家瞿同祖虽然未展开田野调查,但却利用中国古代的法史材料(包过明清宫廷刑部档案)予以讨论。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法人共财团体’这个概念,但他在研究中国法律和社会时,所指涉宗族的内涵与法人共财团体并无二致。二战后,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更是直接用‘同居共财’描述中国家族制度,而且他还在自己的著作序言中开宗明义,强调自己的研究是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著述,而非其他。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初期,德国一位社会学家,即马克斯?韦伯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具体见诸《儒教与道教》一书。总之,上述国内外学者都将‘共同财产’作为体认宗族存在与否的关键因素,突出了‘共同财产’的重要地位。
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主要是梅因《古代法》理解的基础上,本文想通过中国北方一个宗族的实践,即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的一个村落宗族的共产实践来检验“法人共财团体”的存在与演变问题。具体而言,本文的首要目的便是验证胶西徐氏是否符合梅因关于法人共财团体的定义,即:法人共财团体是在一定的地域内,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宗亲团体,而这一团体拥有共同的财产(庙产、祠产、祭田地、林地、茔盘地等等),成员们又基于血缘上的联系而享有共同财产带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开展胶州徐氏关于这一法律产权概念的变迁史研究。
本文是一篇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论文,是关于中国法律史和人类学相结合的一项研究,因而既注重文献的搜集,也注重田野调查。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完成关于法人共财团体这一概念的理论梳理;第二部分笔者从组织性和共同财产两个方面阐释胶西徐氏法人共财团体的历史演变与形成,验证胶西徐氏符合梅因关于法人共财团体定义的两个核心要素;第三部分笔者对徐氏不同历史时期的两种管理共同财产的模式展开梳理论证,进一步阐明胶西徐氏是一个法人共财团体的事实;第四部分笔者又论证了徐氏法人共财团体在时代大潮中如何破碎和传统再造的历史经验,从而使徐氏这一法人共财团体从产生到崩碎又到新生的叙述更加完整;第五部分对文章进行收束总结,阐明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包括法制史和法律史的经验研究路径问题,希望帮助中国法史研究开辟一条新的路线,即田野研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