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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网络广告在此过程中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初期并不被看好,直至1998年互联网用户数量开始剧增,网络广告也迅速崛起,十余年时间获得极大发展。网络广告的优势毋庸置疑,然各种法律问题也纷至沓来,尤侵权问题最为突出。网络广告侵权较之传统广告有诸多不同,侵权方式更多样、波及范围更广泛,牵连的活动主体也超出传统广告所承载的范围……虽其深具极大的市场潜力与广阔发展前景,但蒙上的一层阴影亦令人担忧它的发展态势。本文在论述中,延续法理中判断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和归责的逻辑,媾和网络广告独有的传播模式和特点,分析传播视角下网络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以期打破国内外在此研究上的空白点。法学理论中,侵权主体承担责任需要首先确定侵权行为主体,然后依各个侵权主体之原因力大小细分责任。但网络广告主体复杂交错,如何界定仍是目前尚存争议的问题,侵权发生后责任承担就更难明晰。本文打破传统广告对活动主体之三大分类——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尝试依据各网络广告主体在整个活动中所扮演之角色,划分为网络广告主、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商,依此结合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析该如何承担责任。以上是本文宏观上的论证思路,除此之外,重点讨论网络服务商(ISP),这个网络广告经济活动独有的主体,关于其在网络广告中的具体“身份”,以及其把控网络广告信息内容合法性的尺度,该承担何种责任,均是时下热点问题。文中主要是回顾、借鉴美国对ISP责任承担尺度的历史和经验。相信对于网络相关立法不完善的我国来说有很大的可鉴之处。关于网络广告之几种侵权形式:垃圾邮件广告、虚假网络广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广告、隐形网络广告等等,我国现在亦有一些法规政策陆续出台,但是仍不能有效规范,造成这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系立法体系、监管体制与缺乏行业自律组织。本文通过介绍国外相关案例和部分立法,以求论证在我国或可适用,以期指导我国网络广告侵权之司法实务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