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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思想和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并逐步成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面对刑事和解这一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和认真的研究。特别是在我国提出和谐社会以来,司法系统也加快了对刑事和解研究的步伐。虽然刑事和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情节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处理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理论上刑事和解的发展却难以突破,存在着瓶颈。而且在现阶段,刑事和解在实务中的运用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本文试着在此基础上对其提出相应的对策。随着“和谐社会”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提出,在研究刑事和解方面,我国学者采用了不同的切入点。司法实务部门也系统的探索了刑事和解的有关内容,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严格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和合”思想的具体表现。但是,我国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刑事和解的价值,但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刑事和解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权力滥用、司法腐败等问题,使和解存在异化的可能。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刑事和解朝良性方面的发展,从而导致许多个案的刑事和解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接收,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不断的分析。刑事和解效果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一般公众,刑事和解是一项法律制度,又是一项典型的司法活动,在我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和解淋漓尽致的解释了何谓“和谐”。其产生和发展对社会公众有一定意义上的影响,社会公众能否接受刑事和解,是刑事和解价值的体现。特别是在我国提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下,刑事和解对我国未来社会法制进程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和解的过程中,应该重点考虑到当事人、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把维护其利益作为衡量刑事和解制度的标准,能够使大部分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具体的刑事个案,从而能够让刑事和解制度的目标更好的得以实现。本文试着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出发,对我国刑事和解的源头和发展历史进行研究,从可接受性的角度分析其在我国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其在国内外发展的历史现状,提出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现实可行的合理化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做出微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