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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制作的、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态及权利设立和变动事项的专用簿册。具有官方性、统一性、公开性、确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具有确认、公示和管理功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诸多要素中,不动产登记簿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要素之一,不仅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体现了所有登记活动的最终结果,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物权公示原则的载体,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并具体地实现着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四大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和风险警示效力。我国目前大部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中很少有准确详细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一向存在着“重权属证书、轻登记簿”的不正常现象,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被权属证书取代,严重限制了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的发挥。重新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地位,构建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后,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推动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制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作为基本法律,《物权法》仅仅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初步制度架构,对于不动产登记簿各方面具体法律问题的完善,仍需待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依申请原则、审查原则、法定文字原则、准确性原则和公开性原则。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标准采用的是物的编成主义,即以不动产为标志和主线,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地段、地号为序进行编制,将某项不动产上的变动关系统一记载在一起,注重不动产权利的静态。我国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应当只设立一种登记簿即房地产登记簿,将房屋登记簿与土地登记簿合二为一,其编制内容应以土地内容为基础,将房屋内容纳入其中。作为重要的国家文件,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永久妥善保存,有关保存的具体方式、场所、期限等都必须由法律统一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功能,就必须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制度。目前随着科技尤其是电子技术的高速发展,登记机关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电子化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