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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证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形成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并没有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即行政公诉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方面。本文将围绕这一热点,结合一些理论尝试性探讨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本文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方法,从我国目前现阶段存在大量的由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出发,探讨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的机制。同时本文也利用了实证分析法,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已有的相对成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索了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对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同时,本文也对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希望能给我国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献点微薄之力。本文主要分5章阐述了我国如何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第1章为选题的背景、意义、相关问题研究现状及国外相关制度综述。第2章为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及其相关立法的缺失,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完善国家诉讼制度两方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讨论;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相关制度设想。主要分析了公民、社会团体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探讨了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诉讼判决的方式和执行方面的内容。通过比较各种原告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缺点,本文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第3章从国外发达国家考察入手,考察了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主要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第4章分析我国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论述建立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5章讨论的是我国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从明确行政公诉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和案件类型、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公诉时的地位和方式、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公益诉讼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对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