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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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会计信用监管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市场经济诚信建设的必要内容。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此文件为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开始制定会计信用监管实施细则,并积极开展会计信用监管的实践:包括会计信用信息采集、会计信用评价、会计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以及会计信用监管的监督与救济。会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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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会计信用监管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市场经济诚信建设的必要内容。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此文件为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开始制定会计信用监管实施细则,并积极开展会计信用监管的实践:包括会计信用信息采集、会计信用评价、会计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以及会计信用监管的监督与救济。会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会计信用监管机构通过会计人员主动提供、监管机构自行获取等途径,获取会计人员的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和奖惩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记录于一定的载体上进行传递。会计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部门通知会计人员自行填报,二是行业协会登记会员制。通过整理各省会计信用采集办法,本文对会计信用采集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流程进行了总结归纳。从实践来看,会计信用信息采集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冲突,主要体现为与目的限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安全保护原则的冲突。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可为会计信用信息采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解决思路。首先,会计信用采集应当严格遵循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在实现会计信用监管目的的最小范围内,根据各省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会计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其次,对会计信用信息采集应当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对采集内容中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对不属于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信息,也应当取得会计人员的同意才可继续采集。最后,如何确保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会计信用信息采集的安全性,就需要明确保密机制、信息存储传输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会计信用评价是根据公平公正、正当程序、分级分类管理、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将所采集的会计信用信息通过评价活动形成对会计人员职业活动的等级化结果,该结果同时也是后续监管机构实行联合奖惩的依据。基于实施主体的不同,会计信用评价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进行的评价、行政机关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的评价、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及人员进行的评价以及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打分进行的评价。本文梳理了多个地方会计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和实践做法,发现我国会计信用评价仍然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缺乏科学、统一的会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客观、公允的会计信用评价程序。完善会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需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制定全国性会计信用评价规范,提高会计信用评价法律位阶,使会计信用评价“有法可依”;其次,培育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规制;然后,建立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利用专家参与,保证指标体系的普遍性和科学性,为会计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联共享提供依据;最后,以公允可行的程序为会计信用评价提供保障,增设告知和异议机制、救济机制,还要保证评价程序和指标的公开,使会计信用评价更具可信度。会计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会计人员的守信激励与失信奖惩措施上。守信激励措施方面,实践中主要以评优评先为主,比如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而会计领域的失信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三类:第一,负面信息披露类。一是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黑名单和对受过行政处罚的会计单位进行公示;二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实施的行业惩戒;还有证券交易所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方式实施监管措施,都属于负面信息披露类惩戒措施。第二,资格限制类。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类限制,比如对因涉嫌违规被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暂停同类业务。还有市场资格类限制,比如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会计、审计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第三,其他监管类。比如,约谈和加强检查等日常监管措施。实践中,“重惩戒、轻奖励”的做法仍然存在。应该通过建立会计信用共享平台、完善守信激励监督机制,促进守信激励措施落实到位,让守信会计人员享有应有的优惠。而会计人员失信惩戒措施方面,其公示制度也有待完善。只有明确惩戒措施的公示范围和有效期,才能更精准地实现对失信会计人员的惩戒措施。此外,通过区分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通过赋予行业协会一部分处罚权等方式,提高会计信用监管中的自律监管的地位,与行政监管共同构建会计信用监管体系。会计信用监管作为强制性权力,自然存在监督的必要,其途径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监管机构在工作、活动过程中自行发现问题并及时更正;第二,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对相关会计信用信息进行标注;第三,依靠第三方监督,保证申诉结果的公正、独立。除以上监督方式之外,对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也是会计信用监管的发展需要。首先,会计信用监管作为行政机关对会计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将会计信用监管也列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应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修复制度,为失信会计人员经整改后退出惩戒措施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应确立违法会计信用监管的赔偿责任制度,赋予当事人更公正合理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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