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因此,如何认定和处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显得至关重要。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处理的难点是责任的认定,而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则是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利益和妥善解决纠纷的关键。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我们最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转变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又进行了重大的改变,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条件下实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改变,其意义是积极,但仍有值得改进的方面。例如,《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理解上存在差异、《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部分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没有上升为缓和和减轻患者方举证责任的制度性规定。再如,《侵权责任法》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问题没有进行规定,这会导致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上的极大差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在回顾我国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基础上找出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随后从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入手,通过对其他各国的立法制度进行借鉴,从而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对各国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大国,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都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医疗契约债务为方法债务的性质也决定了医疗纠纷产生后,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患者对医疗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由患者一方举证,实践中又会出现患者举证责任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在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则上由患者负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减轻患者方举证责任的相关制度。同样,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主要国家的制度考察,我们发现,在实践中,尽管做法不同、名称不同,但各国均建立了一定的制度或规则,在患者完成一定举证责任,虽然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移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为医疗机构承担,以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负担。建立举证责任缓和的制度,可以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因此,我国在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应当考虑予以借鉴。在此基础上,笔者得出结论:我国应当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明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在内的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均应当由患者负担举证责任;我国应当在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同时,建立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减轻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