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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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诉源治理”这一语词表达,从诞生之初就吸引了广泛关注。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时尚词汇”,并且诸多裁判文书中可见其身影。诉源治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以纠纷的源头化解为宗旨,是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根据现有实践看来,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有“法院回应”模式和“法院服务”模式。在“法院回应”模式中,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基层法院所有的工作都以审判为中心展开,角色定位是纠纷解决者。对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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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诉源治理”这一语词表达,从诞生之初就吸引了广泛关注。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时尚词汇”,并且诸多裁判文书中可见其身影。诉源治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以纠纷的源头化解为宗旨,是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根据现有实践看来,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有“法院回应”模式和“法院服务”模式。在“法院回应”模式中,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基层法院所有的工作都以审判为中心展开,角色定位是纠纷解决者。对于诉讼外的治理活动,有限参与、被动回应;在“法院服务”模式中,基层法院还要承担非司法性功能,角色定位是基层治理的服务者,诉讼之外也全面参与,提供司法服务。因此,引发了诸多风险:诉源治理与市域治理的概念相互交融,“诉源”与“治理”的不同功能指向导致了概念的模糊化。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主动出击、巡查暗访、主动排查的工作方式,冲击了国家机关职能分工、超越了积极司法的界限。为达成调解率,缓解诉讼终端压力,架空立案登记制,容易引发纠纷的非实质化解,影响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何提出诉源治理的概念?同样是以纠纷源头化解为核心,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关系为何?是换汤不换药的新表达还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新概念?为何强调基层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基层法院是否应当参与到诉源治理格局中?基层法院应当如何作为?当下之中国社会无疑是一个“转型社会”,相对于所谓的“成熟社会”,这一社会有其特点:一方面,“无讼”的文化传统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权利意识觉醒、“好讼”蔚然成风,诉讼案件数量暴增。“无讼”的文化传统是诉源治理发挥作用的土壤,诉源治理也回应了“好讼”对公正无偏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介入的期待。纠纷当事人的话语往往是非法律化的,诉源治理中多使用调解式话语,调解式话语的使用可以和当事人同频共振。以及在一些特殊的如涉及到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案件中,党政力量的发挥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诉源治理格局中的多方主体参与,有利于解决依靠法院一家力所不逮的纠纷。因此,诉源治理的改革方案提出,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有利于疏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司法既要有“节制美德”能够“当为则为、有所不为”,又要有“智勇美德”能够“有所不为、当为则为”。鉴于此,重申以审判为中心的立场,诉讼与非诉程序衔接、功能互补。在法院内部,法官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不能影响到审判工作。法院以承担司法性功能为先,扮演好纠纷解决者角色,通过诉源分析,拨开纠纷表面之迷雾,窥见其底层逻辑。在法院之外,面对已然呈现的纠纷,当群众求诸国家公权力的时候,法院积极参与、融入到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凝聚多元社会力量的诉源治理格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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