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需求范围越来越广泛,贿赂犯罪也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可谓花样百出。像金钱、财物等已经逐渐满足不了受贿人的胃口了,非物质性利益越来越受到受贿者的青睐,而性贿赂行为成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和危害性的行为。性贿赂行为和财物贿赂一样都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但由于性贿赂行为的隐蔽性和持续性,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性远远大于财物贿赂。面对这种危害严重的行为,当然应该有明确的立法来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性贿赂行为按照行贿人是否亲自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为标准分为权色交易型性贿赂和权钱交易型性贿赂。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对于性贿赂的规定是模糊的。2008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财物”解释为一切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这个司法解释只是解决对部分性贿赂行为规制的问题,也就是能够对可以用金钱衡量的那部分性贿赂行为即权钱交易型的性贿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对于那部分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性贿赂行为即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可是没有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的,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死角。所以本文主要研究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的犯罪化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性贿赂的概念,分析了性贿赂行为的两种类型,从介绍两种类型的区别上使得我们对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的概念、特征的把握更为准确。面对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一些学者认为将其犯罪化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并且调查取证和量刑上的困难也使得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犯罪化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但对于持“肯定说”的学者们认为,性贿赂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应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入罪。笔者在认同“肯定说”的基础上,也列举了我国港台和西方国家关于性贿赂行为立法状况,它们大多数都是将贿赂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以此看来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犯罪化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同时对于具体的如何立法,我们也是能从港台和西方国家借鉴先进经验的。最后本文提出了对权色交易型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建议,提出了关于将权色交易型性贿赂犯罪化后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设计建议,希望能对以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完善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