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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的一种固有倾向。受主权优位观念的影响,不仅国际私法各个阶段的理论学说中都渗透着法院地法倾向,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地法总是被司法者以各种理由优先适用。国际私法的诞生,本身就意味着法院地法的适用应受到限制。法院地法过度适用的倾向违背了国际私法的本意,于是各国学者纷纷提出要对法院地法加以限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十分普遍,有些是完成国际私法法律选择功能的必然结果,但还有一些则是基于牵强的理由对法院地法的武断适用。在当今国际联系空前加强的背景下,对法院地法的适用有一个客观、理性的把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维护国家主权、尊重他国法律并促进国际私法向前发展,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国际社会相关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私法各个时期理论学说中所体现出来的法院地法倾向。从国际私法产生之初,甚至在其产生之前,各国基于属地主义观念只承认本国法的效力,审理案件一律只适用法院地法。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学者们又提出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但这些观点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法院地法思想。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地法的适用现状,对法院地法在我国适用的途径加以归纳分析。通过考察2001-2006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情况,可以看出法院地法倾向在我国尤为突出。法院地法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得以适用的:第一种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种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法院地法直接得到适用;第三种是通过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予以适用;第四种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法官出于种种考虑,总是倾向于适用法院地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情形,法院或者对法律选择理由不加任何说明的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忽略涉外因素直接将案件视为国内案件处理,这又使法院地法适用的机会得到进一步加强。第三部分,对我国法院地法适用的倾向进行理性的思考。包括法院地法适用的原因、法院地法适用的弊端、限制法院地法适用的建议三个方面。国家出于维护主权和民族利益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的适用法院地法,是法院地法倾向形成的根本原因,冲突规范软化处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和依系属公式适用法律是形成这种倾向的直接原因。但法院地法的过度适用,会引起当事人选购法院,造成判决执行困难,甚至可能成为国际民商事交流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在国际私法本位理念转换的大背景下,我们应顺应历史潮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寻求限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