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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界对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通过与宪法财产权相关的判决区分了德国宪法财产权以及法律中规定的财产权概念。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解释德国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在其判决中逐渐发展出了宪法财产权的五个要素。通过这五个宪法财产权要素,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判断某项权利是否属于德国宪法财产权。反观中国,我国《宪法》第13条并没有对财产权进行直接定义,因此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也值得我们思考。但是如何确定某项具体权利是否属于宪法财产权却并未引起我国学者足够的重视,我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研究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本文拟通过研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梳理出德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的逐步扩张历程及德国宪法财产权的要素,从而为中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研究以及确定中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中德两国当前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研究概况。尤其是中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我国当前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概念的混淆;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确定方法的缺失。第二章研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德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首先,德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只能依据德国《基本法》条文本身,而不是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次,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针对宪法财产权所作判决进行梳理可知:德国宪法财产权内涵经历了从仅仅包括德国《民法典》中所有权,到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私法权利,再到也包含部分公法权利的发展过程。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研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宪法财产权的判决,联系德国学者对此的论述,进而阐述德国宪法财产权的五个要素:具有经济价值;私使用性;处分权;自我给付;生存保障。在这其中,“具有经济价值”是所有宪法财产权都必须具备的要素,无论私法权利还是公法权利。在此基础上,“私使用性”和“处分权”是某项私法权利构成宪法财产权需要具备的要素,而“自我给付”和“生存保障”则是公法权利构成宪法财产权必须具备的要素。第四章将根据上述内容进而论证德国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判断方法对于确定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是否可行以及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在此需要着重考虑:私法权利必须具备的要素和公法权利必须具备的要素不一致是否合理以及将“自我给付”和“生存保障”作为判断公法权利是否属于宪法财产权的要素在我国是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