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排斥、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在以往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关注点集中于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忽略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司法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单靠行政系统的内部自我监督对于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不够的。行政垄断本质是行政权力,非法介入市场,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更权威的体系来实现对行政垄断的根治,毫无疑问,依靠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审查成为理应成为这一体系中不可代替的一部分。本文以具体案例入手,针对案例反应的问题,从构建复议回避制度、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可诉制度和行政垄断行为界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三个方面展开了着重的分析和论证,并对司法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价值意义和制度完善进行了专门探讨。复议回避制度是对司法程序的借鉴,在复议过程中建立规范权力的新机制,依靠行政程序的设计弥补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的局限性,使行政复议可以更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将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是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有效制衡的重要手段。当然,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可以依靠具体行政垄断表现出来,法院可以审查该具体行政垄断行为。虽然此时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并未撤销,在形式上仍维持其效力,但其在现实中的作用已经受到严肃地质疑。这样的处理方式面临一个悖论:首先,若不对作出具体行政垄断所依据的抽象行政垄断进行审查,常常无法判断具体行政垄断的合法性;其次,若否认具体行政垄断行为的效力而不否认作为其依据的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效力,不仅损害司法权威,也没有最终纠正行政垄断行为。关于构建行政垄断行为界定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我国采用行政垄断的行政规制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所确定的反行政垄断执法制度,不符合制裁行政垄断的内在理路[1]。”因此,克服行政垄断的行政规制模式的缺陷,实现反行政垄断的目的,需要寻求新的其他的力量,司法权作为其他的力量,可以成为规制行政垄断体系中的积极组成部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合理规划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的关系、明确程序启动主体、在法院内部设立竞争庭、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