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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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对具体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清偿责任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本文以“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为切入点,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分析路径,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的问题及《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立法规定上仍存在许多模糊定义和问题,如家庭日常生活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包含分居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夫妻之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举证责任负担和证明标准问题及具体清偿规则。第二部分分析如何认定一项债务属于因日常家事所负夫妻共债。首先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进行抽象解释加肯定性和排除性列举,得出结论,满足家庭基本生存需求法律行为属于当然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同时考虑不同家庭收入、消费习惯、家庭是否实际获益、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熟识程度、交易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次,《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后半句夫妻一方与相对人达成约定的但书规定可以排除第1款前半句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下,即使相对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也无法排除日常家事夫妻共债的规定的适用;同时,行使时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含分居期间在内,非婚同居情形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非法同居状态下归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最后,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一方能够行使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权利范围做出限制约定,该约定在第三人知情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部分分析按照此类债务发生原因的不同区分债务类型,依据法律规定,日常家事夫妻共债限于夫妻双方其中之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意定之债,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行为导致的法定之债可以类推适用该规定,第四部分指出《民法典》对于日常家事夫妻共债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不明确之处,分析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存在不同之处,提出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前提下,区分不同债务类型以此划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第五部分分析我国学理和实践关于日常家事夫妻共债的不同清偿观点,提出即使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也要区分不同情形划分清偿责任、责任财产范围。第六部分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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