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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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受新冠疫情的巨大影响,大量的企业陷入了营收大幅下降、现金流压力急剧攀升的困境,市场不确定风险愈发强烈。诸多企业受此影响,需要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来摆脱困境。我国传统的法庭内破产重整及法庭外破产重组在实践中存在重整时间周期长、经济成本高等问题,而源自美国的预重整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路径。我国目前尚没有在立法层面构建专门的预重整法律制度,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带有预重整性质的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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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受新冠疫情的巨大影响,大量的企业陷入了营收大幅下降、现金流压力急剧攀升的困境,市场不确定风险愈发强烈。诸多企业受此影响,需要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来摆脱困境。我国传统的法庭内破产重整及法庭外破产重组在实践中存在重整时间周期长、经济成本高等问题,而源自美国的预重整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路径。我国目前尚没有在立法层面构建专门的预重整法律制度,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带有预重整性质的司法实践已经在多地得到了尝试,对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发挥了巨大作用。预重整制度能够兼顾庭外重组和庭内司法重整的优点。具体地讲,是公司在尚未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前,债务人同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主体共同拟定重整方案,然后再将形成的协议或草案交由法院。法院在司法审查后通过了这一重整方案,该方案就能够获得司法执行力,重整程序也便顺利结束。大量的重整工作移至正式重整程序前,因此预重整能够有效的节约重整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其次,预重整通常是大额债权人参与进行,具有很大的私密性,不会影响企业商誉,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稳定性,能够减少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重整成功率。最后,预重整制度能够更准确体现企业价值。传统重整制度由于企业进入重整程序,没有退路。往往会过分压低公司资产市场价。而预重整制度由于还有回旋的可能,所以能更真实体现企业的价值。预重整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为避免国外的制度同我国本土司法实践不适应。因此我国采用先地方实践后统一立法的方式来进行。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和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但各地探索试行预重整制度存在不同的模式,甚至出现了相冲突的情况,本文则通过对温州、厦门、深圳、重庆等地区的现行地方司法实践进行对比,得出现有预重整制度的分歧和问题所在。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地方关于预重整制度的探索,出现了各地规定不一、府院定位模糊、债务企业财产保护及临时管理人到正式重整阶段的衔接等问题。因此,本人认为我国在地方在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后,应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先由最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文件来对问题进行解决,例如统一预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明确临时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效力、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的介入、完善信息披露的程度要求等。通过前期建立好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再通过人大立法对预重整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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