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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入一个新的经济时代,共享经济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的多样化,智能化。在该经济形态下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元化、灵活化,“平台+个人”这一形式变得普遍。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在这种新的用工形式之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即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导致用工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纠纷频发,如何认定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更好的保障在新形势之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迫切要研究的课题。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了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关注更多的是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新的用工形式的产生,带来的是劳动关系认定上出现了问题,所以对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探究就是必不可少。在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现在在该方面研究的学者和文献都还少,本文就此进行研究,希望本文能够在理论上能够提供相应的参考,在对处理平台与个人之间的劳动纠纷的实践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共享经济的由来,共享经济下的用工形式的特征就是“平台+个人”。在这种形式之下,组成劳动关系的要素开始逐渐发生变化,采取“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传统标准来判断劳动关系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一个劳动者可以对应多个雇主,即同一个人可以为多个平台提供劳务;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来工作;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分散化;劳动报酬出现了也趋向于合作的态势等,由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的困难,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变得困难。第三部分,参考英国和美国处理Uber的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劳动纠纷,来思考我国在共享经济下面临的相似的纠纷应如何处理。虽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劳动关系的各要素发生了变化,但是处理的结果,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网约车也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用工形式,但是在进行相似的案件处理,得出的结果却是不相同的,因为中国在进行劳动关系认定的过程中凭借的依据不相同,制度不规范也不完善。第四部分,在进行相关方面的制度探索时,一方面是鼓励经济创新,另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两者是相矛盾的,所以在制定制度时,也是模棱两可。国外在此问题上,设立的是中间劳动者,利用这个中间劳动者来缓和这样的一个矛盾,所以我们国家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立经济依赖型的劳务提供者这一主体,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第五部分为结论,本文就是通过英美关于新型用工下劳动纠纷的处理和我国在处理相似的纠纷时的结果,以及在制度方面的探索,最后提出增加经济依赖型的劳务提供者主体,并完善措施来保护这一主体,来适应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