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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系一种债的担保手段,其主要权利为对担保物的变价权及对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关系着担保物权制度机能的实现与否。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立法规定比较混乱,缺乏细致可行的程序规则,以致实务中担保物权通常须以诉讼方式实现。这就严重削弱了担保物权的担保和融资功能。本文在学习、总结域外担保物权实现方式选择及程序设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指出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不足。最后,本文试图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予以完善,根据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特征,设计一个简单、迅速、经济的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全文由引言、正文四部分、结语三大部分构成。引言简要地说明了本文论题目前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正文第一部分为域外担保物权实现制度概述。本部分以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为基本分类,梳理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及程序规则。正文第二部分为域外担保物权实现制度之经验归纳与解析。首先,本部分总结了域外立法在事件类型化处理、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立法主义、法经济效益、区分与主债权纠纷等四个方面的共性,并对此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对域外立法的程序设计做了总结和理论分析。正文第三部分为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现状梳理与评析。首先,该部分以时间为线索,梳理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立法变迁,总结了我国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及程序。并且,简单指出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实务现状。其次,基于对国外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学习总结,指出了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不足。正文第四部分为对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分为担保物权实现方式选择、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设计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不同程序间的转换三部分。结语部分简要总了本文的主要观点,重申了本文写作的目的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