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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至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成效显著。但是在监外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由于差别化处遇的缺失,使得社区矫正部门对未成年缓刑犯监管的法律手段单一,且刚性有余弹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效果的实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正是本文力图思考和探讨的。本课题从检察机关的视野出发,将未成年犯的差别化处遇作为理论视点,分为四个主要部分来论述:改革必要性、域外借鉴、构建路径和立法建议。在第一部分改革必要性分析中,主要从传统思维模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城市化进程、法治建设需要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揭示了当前我国未成年缓刑犯执行监督和矫正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第二部分的域外借鉴,在简单介绍了国外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及其执行监督机制的历史发展进程后,总结出域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四大特点,并从中得出三个启示,即三个“需要”:是实现刑罚的社会防卫功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是探索分类矫正、科学配置社区矫正资源的需要。论文的第三部分是未成年缓刑犯的执行监督和矫正模式的具体构建路径,首先确立了四大原则:专门化原则、矫正优先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然后从矫正制度、执法机构、执法主体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的途径。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是对矫正时代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应该进行专项立法,并就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进行了全面论证。此外,还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配套制度建设进行了补充,建议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机制和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制度。总之,本文主要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在社区矫正试点已经从粗放型矫正发展到探索分类矫正模式的今天,构建一种有别于成年人的监外未成年缓刑犯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执行监督的模式,力图消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政策在刑罚执行领域的空白点,建立健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