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从2011年确立至今,适用近10年时间,初期只有刑法典50条第2款和和一部司法解释,在接下来的5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发布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案例等,帮助理论界和实务界去理解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而制定法律到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有一些混乱之处,例如立法层面的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内容不够丰富、容易造成体系混乱等问题,在司法适用中的裁量标准不统一、法官适用不积极、指导案例作用有限等情况,执行阶段存在的考核规则缺乏针对性、监狱配置不完善、教育改造内容单一等现象,这些混乱之处影响制度的施行。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立法活动是功利的,新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国家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确立的,死缓限制减刑作为一种刑罚被立法者规定在刑法典中,是为了发挥其作为刑罚制度的功能,即通过遏制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体现为通过刑罚的适用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来实现一般预防,以及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使其不再犯来实现特殊预防。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会发现限制减刑制度的设计在遏制犯罪方面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在立法、司法、执行规则上的不完善使得犯罪预防的效果不尽人意,从而无法达到理想中的遏制犯罪效果。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在遏制犯罪功能的实现上可以归纳为三种途径:一是把犯罪行为人监禁起来,使其不能继续在社会中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丧失再犯可能性;二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和改造,降低其人身危险性,使其主观上放弃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想法,防止其再犯;三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严格的审判,来警戒社会中试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防止犯罪的发生。基于上述思路来完善限制减刑制度,立法上,将规制犯罪行为作为制度首要立法目的,并从加重死缓的定位把握制度性质,细化适用条件以方便制度适用。司法上,统一适用标准以减少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消除体制障碍以提高法官裁量积极性,以幅度标准把握指导案例的指导作用。执法上,制定针对性的考核标准以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完善监狱设施以提高教育改造效率,开展社会适应教育以降低罪犯再犯可能性。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立法活动是功利的,新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国家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确立的,死缓限制减刑作为一种刑罚被立法者规定在刑法典中,是为了发挥其作为刑罚制度的功能,即通过遏制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体现为通过刑罚的适用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来实现一般预防,以及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使其不再犯来实现特殊预防。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会发现限制减刑制度的设计在遏制犯罪方面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在立法、司法、执行规则上的不完善使得犯罪预防的效果不尽人意,从而无法达到理想中的遏制犯罪效果。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在遏制犯罪功能的实现上可以归纳为三种途径:一是把犯罪行为人监禁起来,使其不能继续在社会中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丧失再犯可能性;二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和改造,降低其人身危险性,使其主观上放弃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想法,防止其再犯;三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严格的审判,来警戒社会中试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防止犯罪的发生。基于上述思路来完善限制减刑制度,立法上,将规制犯罪行为作为制度首要立法目的,并从加重死缓的定位把握制度性质,细化适用条件以方便制度适用。司法上,统一适用标准以减少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消除体制障碍以提高法官裁量积极性,以幅度标准把握指导案例的指导作用。执法上,制定针对性的考核标准以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完善监狱设施以提高教育改造效率,开展社会适应教育以降低罪犯再犯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