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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的“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的法谚是现代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身与雏形。尽管该原则在世界两大法系国家中确立与发展的历史进程有所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它一直以来都被尊为是两大法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日益繁杂,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立法现代化的需要,为此,世界大多数国家纷纷选择逐渐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虽然也在一些单行法中赋予了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但却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第三人利益合同仍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禁锢。本文旨在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概念、成就条件等一般性理论问题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实践等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方法来深入分析其效力内涵,并从我国当前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出发,挖掘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之处;立足我国实际,充分参考、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针对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探索构建和完善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