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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用于战时防空、避难的公用地下设施。随着城建技术的提升和城市供地减少,地下人防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但是因人防工程的公用性,其目前仍主要受行政法规制,权属与开发利用彼此分离,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降低了人防工程的使用价值。本文开篇引用两个近些年来的案件实例,欲通过案例分析与理论探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明确当前人防工程的权属争议问题;通过归纳案件争点,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和平时使用权争议是当前人防工程涉诉的最主要原因,同时分析造成此情况的深层次成因,着重分析当前人防工程公法独大、私法缺失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第二章通过概念辨析,对公有、公物、公用三个进行规范界定,人防工程虽属公用,经过行政程序“命名”后成为公共用公物,但并非所有公用物一概为公物或公有,部分人防工程亦可以成为私物。第一节驳斥人防工程国有论的主要观点,人防工程并不应当在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成为公有财产,反向证明了人防工程可以私有并有必要对目前现存的人防工程进行主体区别认定。第三节论证将人防工程纳入物权法调整的必然性、可行性,梳理前文提出区别主体认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对于私有人防工程进行权利主体的再分类,明确业主和开发商各自权利,并提出进行所有权主体区分认定具体的区分原则和法律后果,区分标准可以概括为设置者设置义务与动机的组合。第四节、第五节分析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制度架构,详细分析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确定产权划分的规则,探索受公法与私法双重规制的人防工程权利结构,管理体系之上重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内涵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手段。第三章以赋予人防工程更多的物权属性为基础,着重讨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权,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概念进行重新解释,明确其作为所有权的下位概念,应以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为主要内容;基于人防工程公法、私法双重规范体系的假设,对于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条件,进行区分所有权主体的分别探讨。所有权积极权能的圆满状态有赖于所有权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提供的救济途径,第四章结合前文援引的案例和归纳的案件争议点,提出人防工程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在民事诉讼中的部分规则。本文从案例出发,引入行政法与公共管理学概念以论证和丰满人防工程的财产属性,通过理论探讨最终回归案例,对现实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