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疆作为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地区,历史上有很多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国时期,是新疆刑事司法制度逐步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时期,在传统刑律思想、伊斯兰教法、民族习惯法外,逐步建立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在新疆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新疆法制近代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独立司法系统的建立,近代刑法具体制度、概念的运用,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在司法系统方面,经历了行政兼理司法,独立司法机构的过渡形式——司法公署和司法处,最后形成新疆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的法院体系。在刑法制度方而,新疆尊奉中央法统,在司法审判中按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进行,对疑难案件上报中央司法机关作出解释,死刑上报复核。新疆司法机构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引入了近代刑法原则,在司法指导思想上有了新的变革,使用新的刑事概念、罪名体系、刑罚原则,推动了新疆刑事司法的近代化。在诉讼程序方而,建立了公诉制度、上诉制度,重视证据规则、因果关系的运用,推动了新疆刑事司法的近代化。但是受制于当时新疆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刑事司法近代化的进程是非常不彻底的。民国时期新疆孤悬塞外,中央政府无暇西顾,杨增新、金树仁、盛世才等统治者大权独揽,任意干预司法。杨增新统治时期,司法由行政兼理,都督府对重大刑事案件都要进行审查,案件审理的最终决定权完全掌握在杨增新手中。盛世才为了实现独裁统治,多次发动大规模的阴谋暴动案,法律规范被完全践踏,司法程序被彻底破坏新疆司法建设缓慢,杨增新执政时期要求缓设审检两厅,实行行政兼理司法,到1929年新疆才成立高等法院。1934年盛世才执政后,提出加强司法建设,但是用了10年之久,只设立迪化等6处地方法院。到解放前夕,新疆省有79个县局,成立的地方法院只有21个,未成立独立司法机构的地方仍然由行政兼理司法。同时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不高,司法工作水平较低。由于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习惯法、宗教法仍然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一定作用。杨增新统治时期实行牵制与羁縻的民族政策。为拉拢新疆各族上层,对维护王公贵族利益的司法习惯听之任之。哈密回王宗教法庭的刑事司法权直到1934年改土归流后才被废止。在区革命政府的司法系统中,也建立了宗教法庭。此外,南疆许多地方的农奴制庄园经济一直残留到解放前,在官府的默许和纵容下,农奴主对农奴滥用私刑。这些都使得民国新疆刑事司法制度独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