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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的管理职能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政府规制有着正当的法理基础。但是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属性要求学校必须拥有办学自主权,如果政府过多干预,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和效果。中国目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过于严格,某种程度上侵犯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种过度规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民办高等教育有自身的特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有别于对公办高等教育的管理,不应把民办教育公办化管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中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法律体系不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些规定没有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难以实现,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根本区别仅仅是投资主体的不同,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上要保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政府是决定民办高校能否生存与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对民办高等教育而言,政府提供的公平政策和良好的制度、法律环境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造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驱动的影响。政府规制机构有自身的私利,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导致规制的越位和缺位。有利可图的规制事项大家都抢着做,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膨胀是中国政府规制错位的深层次原因。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政府长期以来规制手段单一,简单地采取直接行政管理的方式造成规制越位;政府规制需要成本,政府财政投入过少造成规制缺位。政府规制的目的应有两个方面,规范管理和鼓励扶持。中国的规制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只讲规范管理,鼓励扶持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中国政府规制采取的是传统的简单的“禁止”、“审批”、“处罚”等命令控制式的直接行政管理手段,与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差距甚大。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不仅仅意味着“管理”,更意味着“服务”;不仅仅采用强制措施,也包含激励、资助、扶持等软性措施,采取激励的方式间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达到政府想要的效果,而不是直接行政干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应借鉴美国、同本,减少强制性的直接管理方式,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信息服务等激励性的方式。针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是政府规制的简化和优化。政府规制的简化即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发展社会自治能力。简化的关键是依法控制政府权力,把本来应由社会承担的事物归还给社会,政府规制的边界只在平衡市场的失灵,以及那些市场不愿管、不能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放权给市场和社会。所谓“优化”是指改变政府规制“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的尴尬局面,制定科学的规制政策。放松规制是为了更有效地规制,绝不是取消规制,也不意味着在任何方面都要放松规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规制的优化。中国的政府规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制体系进行优化设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领域分别采取放松规制、加强规制以及重新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