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也不断产生重大的变革,反映到民事诉讼中来的就是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新类型的案件遇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等类似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与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手段密切相关,往往都要经过科学鉴定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因此,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难以解释清楚,而这些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对案件的裁判却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同时也为了帮助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更具有实质意义的质证,我国早在2002年在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诉证据规定)第61条中就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第79条进一步确立了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由于专家辅助人的任务是对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业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和提出专家意见,与专家证人、鉴定人等具有相似性,且新《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较为简略,实践中亦缺乏较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全文由引言、正文四章和结语组成。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从法律规定入手,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对专家辅助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区别做了一定的探讨。第二部分,针对域外的类似制度,分别对英美法系的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从中得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指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本制度在实际运行由于中缺少具体的规范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首先,专家范围和资格认定应建立可参照的标准,其次,扩大专家辅助人的启动主体,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的性质应予以规定,最后应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