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旨在立足于马克思唯物史观对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相关文献,考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实践,分析其由来,梳理其内容,概括其特征,阐发其意义,以呈现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总体风貌。首先,追溯了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生成逻辑。认为其形成既有深厚的理论文化渊源,又是新时代改革发展实践的折射,同时还带有习近平独特个人经历的烙印。其次,阐述了习近平新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立足于马克思唯物史观对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相关文献,考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实践,分析其由来,梳理其内容,概括其特征,阐发其意义,以呈现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总体风貌。首先,追溯了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生成逻辑。认为其形成既有深厚的理论文化渊源,又是新时代改革发展实践的折射,同时还带有习近平独特个人经历的烙印。其次,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其由内向外主要表现为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在思想理念上,分别追问回答了“谁之公正—人民主体论”“公正何为—美好生活论”“如何公正—共享发展论”;在制度安排上,强调构建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公平正义制度保障体系;在治理实践上,形成了以精准扶贫为着力点、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为目标的公平正义实现路径。再次,提炼了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鲜明特征。其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彰显底线公平。狠抓脱贫攻坚,书写了世界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二是注重公正发展。既强调发展是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根本途径,又注意凸显共富引领作用;三是践行生态正义。切实落实“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四是确保公正用权。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最后,分析了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观的当代价值。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坚持和发展;在实践上,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也是化解新时代社会矛盾的新指针;在世界意义上,既推动新国际公平正义观的构建和全球治理规则的重塑,也为其他国家谋求发展正义提供了中国智慧。
其他文献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化解矛盾的方式最初在我国的道德语境中得到广泛运用,鉴于其成功化解纠纷的经验而被引入到法律语境中,成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为救济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赔礼道歉法律化仅是赔礼道歉责任适用的理论铺陈,如何适用赔礼道歉才是理论与实践中真正需要解决的研究问题。在我国《民法典》颁布所带来立法变化的背景下,为了达到赔礼道歉责任适用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统一,需要对赔礼道歉责任的内涵与考量因素进
随着犯罪技术和手段的变化,常规侦查措施难以应对犯罪行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技术侦查证据核实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即常规模式、保护性模式和庭外核实。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技术侦查证据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变为庭外核实这一种方式。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制度有利于保护技术侦查秘密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以及准确查明犯罪、防止放纵犯罪的发生。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
《公司法解释四》对公司法中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缺失作了一定修补,但其救济制度,包括诉讼救济和非诉救济,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通过对我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救济制度的立法分析以及对2007至2020年的300起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诉讼救济存在的问题包括诉讼主体规定不完善、适用情形不明确和诉讼程序规定不健全,非诉救济存在的问题是裁量驳回制度和自我治愈机制的缺位。日本、韩国以及德国等国外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法
紧急仲裁员程序作为一种仲裁临时措施程序已在多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所认可,属于当前较为新颖、重要的仲裁程序之一。但该程序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未完全普及使用,且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首先,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启动比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费用昂贵,对紧急仲裁员的选任要求高,且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可能将被以后仲裁程序推翻,故仲裁当事人不会轻易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此外,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自然不具备天然的强制执行效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化保障,有其独特的功能所在。诉讼请求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概念范畴,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占据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原告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不仅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救济程度产生影响,同时也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实现效果产生直接影响。首先,通过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内涵进行剖析,明确其
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节约交易成本、带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内容上权益分配不均衡,缔结过程合意度低下,具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风险,同时为了贯彻契约自由与契约实质正义,实现消费者保护、矫正部分市场失灵,司法机关有必要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司法规制。以实证案例为观察,可以归纳出目前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中存在对格式合同条款效力认定路径无序化、效力规制基准适用不一等问题。应当结合
在众多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是强制性最少,意思自治性最高的一种非对抗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调解制度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式发展路径,在法治现代化改革中被边缘化,抑或被急功近利地推进,导致了商事调解制度处于不确定、不规范的运作状态。传统上,由于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力,导致调解的效果不佳。针对商事调解问题出台的《新加坡调解公约》,解决了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缺乏执行力的问题,为商事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对各行各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的传播可以打破常规时空局限,让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与此同时互联网在对外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增加,对世界贸易和我国对外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方式转变,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对外贸易方式发展现状入手,探讨了我国目前对外贸易方式存在的问题,研究了“互联网+”对我国对外贸易方式的影响以及相关因素分析,根据以上研究提出了“互联网+”背
“双碳”目标的提出需要我国转变新的发展思路,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平稳发展的同时更好更快实现“双碳”目标。据此,通过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特点的一系列分析,发现我国存在服务贸易发展滞后、高碳行业贸易量居高不下等问题,阻碍了当前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建议我国重点提升先进服务业水平、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激励企业创新,同时,积极承担减排义务,妥善应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碳贸易壁垒挑战,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绿色低碳发展。
当前关联企业化经营的趋势明显,关联企业数量日趋增加,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也随之凸显。单体企业破产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也不能充分体现破产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此背景下,由美国判例法的实质合并规则衍生而来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目前学界对该制度仍存在较大分歧,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仅《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所规定,导致该制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