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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公司也愈来愈显示出重要性和影响力,也正因为如此,公司的人格是否健全,公司是否是一个负责任和有能力负责任的经济人,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公司资本的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最基本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却普遍存在着设立公司而出资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这一问题的存在,往往不是导致种种经济纠纷的产生,就是致使债务最终实际无法履行,甚至引发群体性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它已成为严重困绕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甚至引发普遍的信用危机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同时,涉及股东的出资纠纷也是公司法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案件。考虑到研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具有明显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法学界对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的研究现状,本文选择了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和理论学说的考察,应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共39000余字。 第一部分“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界定”。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出资瑕疵进行了界定。首先,从总体上探讨了股东出资瑕疵的内涵,阐明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缺陷,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其次,以对种种出资瑕疵行为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方式,试图界定出资瑕疵的范围,从实际出资额、出资构成、出资时间、出资的行为方式立法规定的角度对各种出资瑕疵行为的表现样态进行了探讨和描述。 第二部分“构建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的理念”。首先,分析和探讨了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股东的主体地位、公司各关系人的构造及其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联系,试图勾画出剖析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坐标体系;其次,提出了分析股东出资法律责任的工具,指出公司法实际上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混合,合同法规则和侵权法规则是分析股东出资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则;最后,分析和探讨了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价值目标,考察了出资瑕疵责任的秩序价值、公平价值、维护交易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以及这些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第三部分“股东出资瑕疵的公法责任”。在这一部分,笔者对公法责任于私法责任在责任目标和责任原则的区别作了简要提示,在此基础上,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出资瑕疵规定的行政责任,其次,对我国现行法律就股东的出资瑕疵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指出出资瑕疵的公法责任具有严格和强有力的特点,但对于受侵犯的权利的弥补却无用武之地。 第四部分“股东出资瑕疵的私法责任”。文中,以我国现行立法为重点,对于出资瑕疵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足额出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公司首任董事的担保责任从责任性质、构成要见、归责原则、责任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清算时股东的清算责任与出资瑕疵责任的关系. 第五部分“我国现行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首先对我国现行出资瑕疵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瑕疵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比重超过民事责任,存在重公法责任轻私法责任的趋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瑕疵责任轻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残缺不全;未能凸显控股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强化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瑕疵责任准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完善出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的有关内容;引入公司首任董事、监事的调查、报告制度;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