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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较短,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解决。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比较各国权利质权制度的相关立法以及各种理论学说对特定问题的阐述,对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探讨。 在权利质权概述部分,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各种理论学说的不同观点,确定了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法律性质;其次,通过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以及权利抵押权的比较,总结出了权利质权的法律特征;在接下来的部分,笔者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以普通债权、财产保险单、信托受益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以及商标权等新型财产权利得否入质的情况加以讨论,并总结出了权利质权制度的基本价值之所在。在权利质权的设立部分,笔者首先对“书面形式是质押合同的成立条件还是证明条件”展开论述,提出了“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是其成立条件”的主张;在接下来的论述中,笔者根据权利质权的不同标的对其成立及生效条件进行分析。在权利质权的效力部分,笔者在概括介绍权利质权效力范围的基础上,重点从债权质权、股权质权以及知识产权质权三个方面,对权利质权及于入质标的物的效力范围以及对于当事人的效力进行系统的分析。在权利质权的实现和消灭部分,笔者在比照动产质权的实现和消灭的基础上,对权利质权的实现和消灭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担保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评述;其次,笔者在分析阻滞权利质权制度发展的制度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权利质权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