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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行为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道德感缺失,公权力在规制行为方面存在缺失,传统媒体由于滞后或者其他原因,在舆论监督方面失语。这些因素促成了“人肉搜索”的盛行。“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既可以维护社会正义,甚至帮助司法机关破案;也可以漫无边际,随意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简单地一刀切是不可行的,简单地听之任之也是不可行的。“人肉搜索"既需要道德约束,也需要法律规制,因为它牵涉到隐私侵权、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人肉搜索”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传播学、伦理学等领域,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学理论研究主要从言论自由、知情权、隐私权、“人肉搜索”入罪的正当性、“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等方面入手。当前的理论主要是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也有部分学者建议立法加强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我国的“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相关理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领域的学者呼吁建立网络道德伦理,强调社会公众的自律作用。而法学领域更强调法律这道最后的防线,在道德失范的环境中,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法理学研究方法、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从“人肉搜索”的内涵入手,深刻分析它的成因、特点和双面性;然后进一步分析“人肉搜索”中的网络侵权行为,阐述知情权、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介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司法规制方面着重分析“网络侵权第一案”,分析该案对我国“人肉搜索”事件的影响。通过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通过与外国法律规制的比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为和谐的网络环境提供一个“安全阀”。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既不能混淆个人信息公布行为与后续信息滥用行为,将个人隐私权的边界随意扩大,也不能为了公共利益任意牺牲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