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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时代,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价值,也是一种政府形式,对民主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向往。然而,传统的民主理论普遍侧重于从宏观价值的角度阐释民主的内涵及意义,尤其关注掌握权力的主体是多数还是少数,却对民主统治的程序过程重视不够。程序民主本质上属于经验民主的范畴,它关注民主的实现过程与运行机制,重视对民主过程的描述性分析,将民主视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规则与机制,以促进民主价值、理念、目标等实体内容得到实现。同时,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通过民主程序所作的决定及其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好的或者最符合正义要求的,但现代民主政治依然被大多数热忱的民主主义者视为实现民主价值以及理想目标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阐释和理解民主,程序民主逐渐成为民主问题研究的重要切入点。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分别作为当代西方三大主要民主流派——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核心代表人物,他们都特别强调程序民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致力于摆脱传统民主理论所遗存的价值纷争,试图以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化的方式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在阐释程序民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对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进行评述分析,系统论述三种不同的程序民主观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核心内涵、形式特征以及实践条件等内容,进而对三种程序民主观进行深层次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之间存在的主要的异同之处,并对程序民主的未来发展进行初步的思考。
熊彼特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竞争性政治选举。熊彼特认为,18世纪的古典民主学说所预设的“共同幸福”及“人民意志”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所谓“人民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理论的虚构。在熊彼特看来,人民的任务主要是选举政府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民主政治最终只能是少数职业政治家的统治。也就是说,民主只是遴选政治精英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它只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目的的途径或方式。一旦选举程序结束,普通民众便自行退出政治舞台,由被选举出来的职业政治家承担具体政治事务管理以及公共决策的责任。在熊彼特那里,民主选举过程本质上是竞争政治权力的过程,政治精英通过竞争选民的选票获得政治领导职位进而掌握政治权力,并以此维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因此,熊彼特的程序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民主价值纠缠不清的争论,使得民主更加贴近现实的政治生活,从而更加具备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达尔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达尔看来,多元主义民主建立在多元共享的权力观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以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载体,并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重少数人统治的过程。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通过与政府机构的互动合作与博弈,构成了表达民意、保障民权以及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达尔认为,理想的程序民主具体体现为一系列民主程序标准和条件,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权,其程序民主理论的主旨在于围绕这些程序标准与条件构建一种具备现实基础的理想的程序民主制度。同时,达尔强调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的关键性构成要素,民主体制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体制,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了程序民主重要的价值导向。由此,达尔的程序民主包含了自由、平等权利等实质性民主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统一。
哈贝马斯商议性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理性协商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与熊彼特和达尔不同,哈贝马斯在汲取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通过理想的商谈与决策程序将二者融合起来构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规范民主模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关键环节,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想的商谈环境为理性交往奠定了基础,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话语沟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商谈,从而为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的形成,以及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提供了支撑与保障。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实际上体现为一种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既包括建制化商谈程序所主导的宪政民主政治,也包括非正式地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形成过程的商议政治,这一民主模式将商谈、对话、自我理解的话语及正义的话语交织在一起,为达成公正合理的结果奠定了基础。
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均体现了民主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民主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理论特质和实践逻辑。尽管如此,由于受到特定文化背景、所属民主流派思想观念以及各自生活阅历等相关因素的影响,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对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以及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等方面的理解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之处。
具体来讲,关于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熊彼特和达尔倾向于坚持“以投票为中心”的竞争性选举,他们认为民主政治其实就是选举政治,民主政治运行中的选举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达尔强调在合理保障公民平等投票权的基础上,促进政府决策间接地体现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哈贝马斯则认为,投票选举并不足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是通过协商与对话的方式实现的,“以对话为中心”才能体现民主实现形式的真意。关于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熊彼特和达尔偏向于自由主义对民主过程的理解,认为民主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妥协过程,主要是通过利益交换来实现特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达尔还特别强调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妥协,以弥补个体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不足;而哈贝马斯更倾向于强调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商谈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理性商谈与审慎互动,在合理保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关于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熊彼特和达尔侧重于强调个体理性,以追求和实现最大化的个体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尔主张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个体公民的利益;而哈贝马斯更加强调公共理性的作用,致力于通过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决策方案。关于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熊彼特强调公民参与仅限于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具体的政治事务交给经由选举程序遴选出来的政治精英负责;达尔强调公民参与不应局限于选举政治领导人,还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力;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民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与理性商谈的基础之上,公共协商通过公民参与来维持运转,积极、普遍的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稳定运转的必要条件。关于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熊彼特与达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偏好聚合,通过竞争性选举、投票等方式将个体偏好和利益聚集起来,以多数人的共识代替民主共识;同时,达尔主张个体公民通过加入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以实现更加有效的利益或偏好聚合;而哈贝马斯则寄希望于通过转换偏好的方式获得共同的善,并认为普通公民在商谈与对话的基础上适时改变个体偏好更有利于培养独立人格以及达成民主共识。
综上所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分别代表了当代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程序民主问题的理解与思考。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民主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危机与困境。因此,在推进程序民主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融合,防止陷入程序至上主义的困境,还应当加强民主程序建设,构建完善的程序控权机制,以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阐释和理解民主,程序民主逐渐成为民主问题研究的重要切入点。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分别作为当代西方三大主要民主流派——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核心代表人物,他们都特别强调程序民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致力于摆脱传统民主理论所遗存的价值纷争,试图以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化的方式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在阐释程序民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对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进行评述分析,系统论述三种不同的程序民主观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核心内涵、形式特征以及实践条件等内容,进而对三种程序民主观进行深层次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之间存在的主要的异同之处,并对程序民主的未来发展进行初步的思考。
熊彼特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竞争性政治选举。熊彼特认为,18世纪的古典民主学说所预设的“共同幸福”及“人民意志”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所谓“人民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理论的虚构。在熊彼特看来,人民的任务主要是选举政府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民主政治最终只能是少数职业政治家的统治。也就是说,民主只是遴选政治精英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它只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目的的途径或方式。一旦选举程序结束,普通民众便自行退出政治舞台,由被选举出来的职业政治家承担具体政治事务管理以及公共决策的责任。在熊彼特那里,民主选举过程本质上是竞争政治权力的过程,政治精英通过竞争选民的选票获得政治领导职位进而掌握政治权力,并以此维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因此,熊彼特的程序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民主价值纠缠不清的争论,使得民主更加贴近现实的政治生活,从而更加具备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达尔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达尔看来,多元主义民主建立在多元共享的权力观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以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载体,并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重少数人统治的过程。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通过与政府机构的互动合作与博弈,构成了表达民意、保障民权以及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达尔认为,理想的程序民主具体体现为一系列民主程序标准和条件,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权,其程序民主理论的主旨在于围绕这些程序标准与条件构建一种具备现实基础的理想的程序民主制度。同时,达尔强调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的关键性构成要素,民主体制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体制,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了程序民主重要的价值导向。由此,达尔的程序民主包含了自由、平等权利等实质性民主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统一。
哈贝马斯商议性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理性协商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与熊彼特和达尔不同,哈贝马斯在汲取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通过理想的商谈与决策程序将二者融合起来构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规范民主模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关键环节,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想的商谈环境为理性交往奠定了基础,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话语沟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商谈,从而为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的形成,以及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提供了支撑与保障。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实际上体现为一种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既包括建制化商谈程序所主导的宪政民主政治,也包括非正式地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形成过程的商议政治,这一民主模式将商谈、对话、自我理解的话语及正义的话语交织在一起,为达成公正合理的结果奠定了基础。
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均体现了民主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民主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理论特质和实践逻辑。尽管如此,由于受到特定文化背景、所属民主流派思想观念以及各自生活阅历等相关因素的影响,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对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以及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等方面的理解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之处。
具体来讲,关于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熊彼特和达尔倾向于坚持“以投票为中心”的竞争性选举,他们认为民主政治其实就是选举政治,民主政治运行中的选举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达尔强调在合理保障公民平等投票权的基础上,促进政府决策间接地体现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哈贝马斯则认为,投票选举并不足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是通过协商与对话的方式实现的,“以对话为中心”才能体现民主实现形式的真意。关于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熊彼特和达尔偏向于自由主义对民主过程的理解,认为民主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妥协过程,主要是通过利益交换来实现特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达尔还特别强调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妥协,以弥补个体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不足;而哈贝马斯更倾向于强调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商谈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理性商谈与审慎互动,在合理保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关于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熊彼特和达尔侧重于强调个体理性,以追求和实现最大化的个体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尔主张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个体公民的利益;而哈贝马斯更加强调公共理性的作用,致力于通过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决策方案。关于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熊彼特强调公民参与仅限于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具体的政治事务交给经由选举程序遴选出来的政治精英负责;达尔强调公民参与不应局限于选举政治领导人,还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力;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民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与理性商谈的基础之上,公共协商通过公民参与来维持运转,积极、普遍的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稳定运转的必要条件。关于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熊彼特与达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偏好聚合,通过竞争性选举、投票等方式将个体偏好和利益聚集起来,以多数人的共识代替民主共识;同时,达尔主张个体公民通过加入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以实现更加有效的利益或偏好聚合;而哈贝马斯则寄希望于通过转换偏好的方式获得共同的善,并认为普通公民在商谈与对话的基础上适时改变个体偏好更有利于培养独立人格以及达成民主共识。
综上所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分别代表了当代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程序民主问题的理解与思考。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民主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危机与困境。因此,在推进程序民主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融合,防止陷入程序至上主义的困境,还应当加强民主程序建设,构建完善的程序控权机制,以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