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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侦查作为侦查活动的一类,既具有侦查活动的共性,又具有其独特的个性。由于走私犯罪侦查的主体——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并且既承担着刑事侦查职能,又承担着行政执法职能,因此走私犯罪侦查无论在理论上及实践上,均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探讨。本文从走私犯罪侦查的概念出发,对走私犯罪侦查的特性及走私犯罪侦查中的国际合作、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走私犯罪侦查与缉私部门行政执法的区别等若干具体问题作一探讨,并且在综合前述分析基础上,提出完善走私犯罪侦查制度的若干建议。全文包括引文及四章。引文中介绍了发生在最近的一个通过国际合作和“控制下交付”(以下不再使用引号――笔者注)的侦查手段破获的走私案例,作为文章正文的切入坐标和正文中相关问题研究的必要例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走私犯罪侦查的概念、走私犯罪侦查的主体及其职能、走私犯罪侦查的特点,作为下文讨论的基础。第二章讨论了走私犯罪侦查中进行国际合作的两种形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境外证据的取得与使用作了进一步的探讨,最后对走私犯罪侦查国际合作及境外证据的取得与使用中需遵循的原则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三章对案例中使用的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进行了讨论。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实践所限及笔者的亲历不足,文中关于控制下交付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仅以内地与香港在此领域的中的合作为例进行讨论。文中主要介绍了内地与香港在控制下交付领域的合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在走私犯罪侦查中充分有效利用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提出了相关建议。第四章中对与走私犯罪侦查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着重讨论了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走私犯罪侦查案件与履行其同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时存在的混同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等现象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此外,对于与走私犯罪侦查相关的其他几个问题,例如管辖方面、证据效力方面、不起诉标准方面等也做了必要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