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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依照通说起源于《法国民法典》,随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先后也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大陆于1999年颁布《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于同年出台《合同法解释一》对我国的该制度做了系统和具体的规定。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定系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故有债的保全功能,其最大特点即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并确立了“入库规则”,从而将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归于其全部责任财产中。而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未采用“入库规则”,在此基础上对代位权的客体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方式等进行了严苛的限制,使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更趋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越趋复杂,根据上世纪末国情对制度的设定是否还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值得我们反思。本文通过对外国及其他地区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来评析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体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概括阐述,并通过整理类比目前存在于理论界的相关学说,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起源。然后从四个方面归纳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即债权人代位权系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程序性权利,亦非代理权。第二、三章,从外国及其他地区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立法的角度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列举了外国及其他地区有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和特点。随后阐述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特点,如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狭窄;构成要件规定严苛,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四个方面内容的分析;行使方式单一;效力归属突破“入库规则”。转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则设定进行反思。再对其规则进行评析,探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行使客体、方式、效力归属等与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区别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从几个司法案例出发,评析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拓宽适用,以此阐述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其各种情形下的实际适用情况、适用可行性、适用限制进行了归纳阐述和分析。如,债权人代位权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中的可行性,债权人通过代位债务人对其与共有人的财产进行分割来保障债权实现的代位析产制度创设的合理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行使代位权的依据之评析等。并从这些案例适用的方面提出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方法,例如扩大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不同情形下适用不同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做不同的限制,达到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积极化解当事人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民法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