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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在近些年来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则成为困扰各个国家的理论性和现实性的问题。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要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式,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由少年法庭采取不公开审判的方式审判、审判过程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定罪量刑时要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等。相比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如何重新融入社会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推广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我国一直奉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自2003年在全国试点实行至今,社区矫正在中国已走过了十个年头,在吸收外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优点并因地制宜的加入了一些中国元素之后,社区矫正在全国推广已具备了现实可能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文表述了社区矫正。这也是在刑罚轻缓化的背景下我国立法所做的一次积极有益的尝试。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运行、管理模式的微观层面中,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应如何具体实施、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定位、社会工作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等。社会工作在当今的中国是一个新鲜事物,虽然社会工作在中国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社会工作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在“行政化”的中国,政府往往对各种社会事务全盘揽下,因此社会工作者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对某些社会公共事务的放权,各种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介入发挥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块,矫正机构将更多的矫正事务让渡给社会工作者来完成,或许会带来更好的矫正效果。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年龄与特殊原因,界定何为未成年人犯罪、探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通过探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引出社区矫正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介绍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价值与理念、我国现阶段摸索出的社区矫正北京与上海模式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域外借鉴,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德国、中国香港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来探讨在社区矫正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提供的有益借鉴。第四部分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包括社会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及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的具体运用,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分析的是社会工作组织、社会工作方法以及社会工作者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