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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呈现出一种扩张态势,这样的先天特征决定了其本身就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适时而变的概念。这种权利的不稳定从纵向来考虑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利自身的扩张;从横向来看则主要表现为“弱”和“强”保护模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同样隐含着知识产权的扩张,而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中之重,这种扩张趋势也不例外。如何有效执行保护措施,以及在执行保护措施之际,如何兼顾财产权人的权益及社会权益,并鼓励发明创造,攸关专利制度的实质意义。本文以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罪的扩张为基础,以刑法应当有自己的立场和选择为理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假冒专利罪扩张历程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对其所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一定的探讨,以期为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一点建议。论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是关于中国大陆假冒专利罪的扩张与台湾“专利除罪化”。以2008年《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条款为基础,对大陆假冒专利罪的扩张历程进行了回顾和分析,对台湾1994年以前有关假冒专利罪的立法特点与2003年“专利除罪化”历程及缘由进行了讨论。并从大陆参加的与专利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出发,指出相比国际条约,大陆假冒专利罪的扩张超越了国际条约的规定义务;相比台湾有关规定,大陆假冒专利罪刑罚过重,并未对假冒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行为区别对待。大陆假冒专利罪的扩张可谓“区分性不足,严厉性有余”。第二章是关于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与假冒专利罪有关立法的比较及借鉴。首先简要分析了这些国家与假冒专利罪有关的立法规定;其次从专利制度的客体范围、单纯实质假冒行为是否入罪、相关法定刑轻重、专利标识等方面与中国大陆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论述了所述国家对与假冒专利有关犯罪轻型化和区别对待专利制度客体的刑事立法设计方式,对我国刑法对假冒专利罪扩张的限制及修改相应条款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是关于刑法对假冒专利罪扩张的限制。首先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特点和区别出发,论述了从专利制度客体视角之下对假冒专利罪扩张的限制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可能迅速扩张的假冒专利犯罪的合理限制、是减少对刑法进行负面道德评价的优选途径之一。其次从专利权的不确定性、认定侵权的困难性、程序的繁琐性和冗长性、众多的专利侵权例外因素、专利侵权的交易性等方面提出对单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犯罪化进行限制。最后是对与假冒专利罪扩张及限制有关问题的探讨,分析了法释[2004]19号第四条第(二)项中“专利权人”的修改及第(三)项中“件”与“项”区别之必要性;从法内出罪正当化角度分析了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对希望通过刑法提高公众专利乃至知识产权意识的观点进行了探讨。最后从刑法的立场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的坚持,在绝不超越2008年《专利法》及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假冒专利行为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其中最适合刑法进行规制的行为作为犯罪,就是刑法面对假冒专利罪扩张的选择和限制,并提出了相应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