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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文化文物交流日益活跃,推动了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发展,为民族间互相理解文化差异、促进更深的合作与交往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面对着文化财产走私、破坏、非法转让的严峻现象。在文物领域,盗窃与非法转让的横行不仅会造成一国文化财产资源的损失,更严重的会破坏一国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历史上的惨痛教训比比皆是。阿富汗、伊拉克、叙利亚等国曾发生过大规模破坏、盗窃文化财产的行径,对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之外,更对文明的保护与传承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国际社会强烈谴责之余,更是愈发重视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对流失文物的追索已经不能单纯局限在某一国范围内,这已经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希腊神庙的浮雕一日在大英博物馆展出,文物追索步履维艰的难题就一日存在。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用历史与智慧为后世留下了浩如烟海的文化财富。这些文物代表了祖先的勤劳与智慧,见证了历史的变迁与文明的传承,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然而在历史进程中文物的生存却是多灾多难。远有战争时期的野蛮掠夺,近有盗窃、非法转让所有权、黑市交易的肆虐,使得无数的中华瑰宝背井离乡,流失海外。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不仅是追回文物的所有权,更关系到文化主权和国家的尊严,乃至民族的历史传承和情感诉求,意义不言自明。但是必须认识到,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的原因,加之近年来文物领域非法贸易不断扩大的趋势,追索流失文物难度与日俱增。对于文化财产的追索途径有很多,诉讼方式、仲裁方式、外交方式,也有许多学者展开过详细的论述,实践中也存在成功追索的先例。但是2018年4月英国坎特伯雷拍卖行拍卖中国文物虎蓥的新闻再一次将探讨完善现有的国际追索途径追索文物放到人们的面前。既然诉讼方式、仲裁方式、外交方式都是追索文物的典型手段,为何屡有中国文物无法回归祖国?必须认识到,无论哪一种追索途径都兼具优劣,而既有的公约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造就了文物追索之路的崎岖。得益于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为中国追回因范围不包括、主体不适格、溯及力不达到而被排除在追索以外的文物铺就了回归之路。贯穿《1970年公约》主旨就是国际合作,希望通过构建国际合作体系、建立文化财产转让道德标准来加强在文物非法流转上的一致行动。因此,面对虎蓥等具有历史背景无法依靠诉讼途径追回的文物,利用《1970年公约》内容展开对话,利用外交途径开展协商具有现实意义。因此,笔者以“《1970年公约》框架下追索我国流失文物对策研究”为选题,通过对《1970年公约》的具体分析,提出我国可利用公约机制追索文物的手段方式,将国际合作作为核心,分析中国目前在双边合作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成就,为后续追索流失文物提供个人拙见。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文物返还国际争议的产生与两大理论立场。从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战争导致的返还之争与和平时期非法出口的返还之争;从体现的利益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文物原属国与文物市场国之间的返还争议。正是由于不同的时代原因、不同的利益主体分别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产生了文物返还领域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这两大价值立场。民族主义强调一国文物归属于该国,应该尊重原属国的文化权利,给予返还;国际主义则强调文化无国界,文化财产属于全人类。笔者认为,两者对于文物的保护的目的是同一的,只不过双方坚持的方式不同,进行保护的举措不同而已。只要不偏激地运用理论立场,两者都有被坚持的理由。了解最基本的理论立场是本文具体介绍《1970年公约》的基础。在关于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上,必须坚持《1970年公约》的价值理念,认识到一国的文化财产共同构成世界文化的一部分,此为国际合作提供正当性基础;同时,民族文物构成一国历史与主权的一部分,由该国保护最为恰当。《1970年公约》在当下仍旧熠熠闪光与它对于两种价值理念的中性调和不无关系。这种在价值理念上的平衡,可以为国际文物追索合作提供最恰如其分的助益,这也是我国始终支持《1970年公约》的理由。第二章介绍了《1970年公约》的产生与主要内容,以及中国加入《1970年公约》后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与成功返还的实践。随着二战后世界范围内经济、政治生态的恢复,文物不再因战争而饱受摧残,但是和平并未制止文物犯罪的出现,反而越加稳定的市场环境催生了文物领域非法贩运的肆虐和文物黑市的火爆。文物犯罪高发,大量珍贵文物惨遭盗窃、非法挖掘和贩卖的事实让人们意识到,和平时期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规制必不可少。《1970年公约》应运而生。之后笔者利用较大的篇幅介绍公约条文文本内容,展现《1970年公约》的进步之处。它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国际合作的方式,确认了各国有义务返还原属国非法流出文物的基本立场,支撑了文物流出国的诉求,同时利益权衡之下部分内容的模棱两可也为文物市场国的具体适用留下了空间。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流失文物的追索。自加入《1970年公约》后,中国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加强改进文物执法工作,打击盗窃、盗掘、走私等文物犯罪活动,加强打击文物非法贸易力度;国际上主动且正确利用公约内容,成功追回多起非法走私文物,昭示加入《1970年公约》决定的正确性与必然性;利用国际合作机制与多国签订多边协议,在他国国边境上截堵文物非法贩运,成功追回多批走私文物,不断传达中国政府对文物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但是,必须认识到,中国文物流失的数目无法考量,回归的只是九牛一毛。在庞大的数字面前,如何利用现有的公约机制合法合理地成功追索,是本文的目的所在。《1970年公约》是各方利益斗争的产物,具有天然的缺陷。追索主体规定缺失、用语含糊导致实际执行力欠佳、不具有溯及力的问题都大大限制了我国追索文物的进程。文章所提到的虎蓥拍卖事件就将它的缺陷暴露。2009年法国佳士得拍卖行拍卖圆明园兽首的余温还未淡去,2018年拍卖虎蓥又再次点燃怒火。面对作用有限的公约,除了发表严正立场的声明以外,我们为文物回归能做的还有更多。第三章分析完《1970年公约》现有不足之后,综合国际对于道德价值准则的趋势探讨,结合我国在落实执行《1970年公约》上的欠缺之处,借鉴英美等成功经验,充分挖掘《1970年公约》本身规定的国际合作机制,提出强化文物的登记归档建立流失文物名册、完善国内立法,落实执行《1970年公约》、充分利用国际公法手段开展双边多边合作协商、重视道德约束机制提高道德价值准则四个应对之策,以期完善我国现有的追索流失文物缺陷障碍问题。在文物追索领域一直充斥着利益的争斗和博弈。这场争斗不仅单纯是对于文化财产的归属之争,更关乎文化财产与国家、民族的情感联系。对于上下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来说,每一样文物的存在都助于我们认识历史,铭记历史;而流失在外的文物无法回归祖国怀抱,割裂的是历史的一脉相承,更是割裂了民族情感联系的纽带。目前,国际文物保护公约由利益权衡而来,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国内相关法律没有衔接公约内容,使得追索执行不到位,亟待完善;国际合作不断开展,平等协商上的双边协议暗含着对文物主权最基本的认可。道德价值准则趋势越发明显,拥有比公约更高的道德义务;本文从2018年英国坎特伯雷拍卖行拍卖圆明园文物虎蓥案入手,以《1970年公约》为研究对象,以国际合作为突出视角,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厘清文物返还价值立场的冲突与调和,系统回顾制定《1970年公约》的背景,分析归纳公约内容的进步与不足,考察我国加入公约后的积极努力探索,在以上分析后,提出若干适应《1970年公约》不足的应对之策,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