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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形势日新月异,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经济成分等的多元化,带来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内部人员侵害单位财产所有权的案件日趋增多,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由于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不完善,刑法理论界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研究不足,导致在实践中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认定产生诸多争议,既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也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笔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对比为主线,以司法实践中能体现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界限的代表性案例为基础,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的方法,提出二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难区分的问题,剖析影响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分的各个因素,得出了科学合理的结论,明确其具体界限,以期能够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保护非国有单位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职能的作用。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存在的区分难题。根据贺某职务侵占案、李某职务侵占案、李某盗窃案三个案件分别在审判中争议的焦点,提出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区分难题体现在行为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所侵犯财物的范围及占有归属认定三个方面。第二部分特定身份与案件定性。笔者首先根据法律的基本规定明确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主体方面的界限,其次结合司法案例,着重分析“其他单位”的形态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问题,提出部分非法人型组织也应当纳入其他单位之中;在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问题上,笔者提出应从实质上进行考察。第三部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案件定性。笔者重点对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最本质的区分要件——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分析。先从汉语语义和立法本意明确“职务”的内涵,再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具体情形来分析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来明确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差异。这些情形包括利用本单位赋予的职权而形成的便利;本单位赋予的职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人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主管的职务便利必须通过财物直接管理者行使,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同时应以实际职务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等等。第四部分财物占有与案件定性。首先明确本单位财物的范畴,再根据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行为前对财物的占有不同,引出对财物的占有归属的认定疑难分析,根据司法实践中占有归属方面的疑难来分析明确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