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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侦查监督制度对于维护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遏制司法腐败有着意义重大。侦查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有着权力所固有的强制性、利益性及自我膨胀性,但相对于其他权力而言,侦查权是一种更为“危险”的权力,因为它包含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直接限制和剥夺公民财产权乃至人身权等宪法权利的强制力。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严格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文授权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侦查权便会异化为一种践踏人权、破坏民主法治的恐怖力量。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侦查监督制度,尽管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侦查监督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具体差异,但目的都是为了对侦查权进行规制,使其在合理的、有限的范围内运行。我国的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由检察权对侦查权加以监督与制约是由权力制衡的通行理论以及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都有重要意义。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采取逮捕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侦查结果进行监督、审查批准或评价。由于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的漏洞、体制的掣肘以及观念的制约使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存在许多弊病。侦查监督的真空地带尚多,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突出,再加之侦查监督的权力保障机制缺失,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侦查监督权被虚置,监督效果不理想甚至对不少侦查环节的监督流于形式。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侦查监督理论的阐释,中外侦查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与完善措施,主要是通过完善有关侦查监督的立法以扩大侦查监督范围,细化侦查监督权运行规则明确拒绝侦查监督的法律责任;通过开展有利于侦查监督的体制改革,增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能力并提高检察监督的权威性;通过完善介入机制,强化同步监督与事前预防,加强检察机关对重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控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中止权与撤销权以及赋予检察机关更换侦查人员的意见提出权以及二次更换意见强制执行机制等措施加强对侦查监督权的保障力度。总之,就是要是侦查监督制度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实效化。构建一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又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侦查监督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紧迫而繁重,笔者的粗陋研究希望能有抛砖引玉之用,以为侦查监督制度之完善略尽绵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