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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包括前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与侵占罪犯罪对象有关的其他问题、结论六部分内容。 前言部分主要简单回顾了侵占罪在国外的立法状况以及在我国的立法史,并分析了 1997 年我国新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立法原因以及简介了该罪的条文及定义。 第一章开始介绍侵占罪的对象之一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首先阐述了“代为保管”含义以及“代为保管”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然后界定了财物的范围,分别分析了不动产、无形财物、知识产权、财产上的利益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再次分析“他人财物”的内涵与外延,分别探讨他人财物是否包含公共财物、抛弃之物、种类物、非法财物,并讨论了占有之物、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自己之物、他人之物是否以行为人明知非自己之物为必要等问题。 第二章介绍了侵占罪的对象之二即遗忘物,首先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定义与区别;其次,分析了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别之原因;再次,阐明了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别的关键之所在;最后简单分析了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与盗窃行为的联系及区别。 第三章介绍了侵占罪的对象之三即埋藏物,首先探讨了埋藏物的定义、范围、特征以及与民法中埋藏物的联系及区别,然后分析了侵占埋藏物的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区别。 第四章介绍了与侵占罪犯罪对象有关的其他问题,分为两部分:一是犯罪对象与罪名的确定,结合国外的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实际上包含了业务侵占罪、侵占他人委托物罪、侵占脱离占有物罪,指出了我国刑法在侵占罪立法上罪状及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修改的意见与建议;二是分析了侵占罪的诉权行使问题,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无任何例外情况,因而带来了一些问题,因为侵占罪的对象包含了既包含私人财物也包含公共财物,在公共财物被侵占时,如果被害人不明确或者不起诉,将面临公共财产流失问题,因此建议增加由人民检察院告诉的特别例外情况,以便更好的保护公共财产。最后是结论,对本文所探讨的诸多问题做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