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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认识错误问题是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放置在共犯的理论中进行探讨。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一般在于是否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或者责任。然而,在共犯中去讨论认识错误又必然地涉及到:教唆者或者被教唆者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是仅仅发生在本人身上,还是可以辐射到全体的行为人。首先将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区分为整体性认识错误和个体性认识错误。整体性认识错误由于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发生共同的,一致的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因而将其视为整体,依据单独犯认识错误来进行处理即可。在教唆犯个体性认识错误中,按照传统的分类方式分别对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进行分析。在事实认识错误中,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具体分为错误由教唆者发生、被教唆者发生以及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共同各自发生来进行探讨。主要阐述目前理论上所持的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之间在具体的定罪量刑上的差异,进而论证赞成法定符合说的合理性。承认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在于对犯罪故意的阻却,至于这一法律效果的辐射范围须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分析。在意思联络不一致的不同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上,并未将其作为教唆犯的认识错误问题来对待,而是将其作为共犯问题看待,即在是否成立共犯及共犯成立的范围上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此一来,避免将其作为认识错误讨论的复杂和混乱。在法律认识错误中,依然分情形探讨该法律认识错误是由教唆者发生、被教唆者发生,抑或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分别发生,在积极错误和对具体罪名和量刑的法律认识错误上,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在消极错误的处理上,通过阐述违法性意识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间的差异,进一步论证限制责任说的合理性,即法律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在于阻却责任,仅针对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本人产生这一效果。在教唆犯认识错误问题处理上,务必遵循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具体处理事实认识错误中以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以及介乎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间的实质等价理论、犯罪构成计划理论和故意危险理论为理论依据;在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中以违法性意识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为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