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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贿赂犯罪治理过程中,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较弱。立法上行贿罪特殊宽宥的量刑设置和司法上“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理念让行贿人在量刑过程中得到大幅度的从宽处罚。针对该问题,本文选择以刑事政策分析为背景,提出行贿罪目前存在量刑畸轻、失衡的问题,并通过实证研究加以佐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对量刑理论的利弊评析,分析得出行贿罪规制不力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历史流变的梳理。本文通过对当下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分析,指出当前的刑事政策存在的弊端,以及这样的弊端造成了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的结果。
第二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本文以四川省378个行贿案例判决书为样本,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通过对案情和裁判结果的分析,以统计分析的方式,得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行贿罪量刑规制不力的问题现状。
第三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理论分析。本文在对“并重说”和“区分说”述评的基础上,通过解释论的角度解读《刑九》的修改,运用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证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主要不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司法适用上的问题。学界的理论之争多是聚焦于立法修改上的博弈,这不仅造成持不同学说的法官在具体量刑时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行贿罪的治理重心。本文认为应当以“并重说”为政策指导,以“罪责刑一致”为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受贿犯罪并重打击,不能功利地为了查处受贿而对行贿人无限宽宥。
第四部分是本文针对行贿罪过度宽宥,量刑失衡的问题给出的对策建议。通过构筑“又严又厉”的基本刑事政策和“零容忍”的具体刑事政策,以及在司法中确立行贿受贿并重的理念,规范从宽情节认定与适用,限制缓刑的适用和公开量刑结果,加强裁判说理等调适措施,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从宽滥用的问题。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历史流变的梳理。本文通过对当下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分析,指出当前的刑事政策存在的弊端,以及这样的弊端造成了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的结果。
第二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本文以四川省378个行贿案例判决书为样本,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通过对案情和裁判结果的分析,以统计分析的方式,得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行贿罪量刑规制不力的问题现状。
第三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理论分析。本文在对“并重说”和“区分说”述评的基础上,通过解释论的角度解读《刑九》的修改,运用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证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主要不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司法适用上的问题。学界的理论之争多是聚焦于立法修改上的博弈,这不仅造成持不同学说的法官在具体量刑时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行贿罪的治理重心。本文认为应当以“并重说”为政策指导,以“罪责刑一致”为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受贿犯罪并重打击,不能功利地为了查处受贿而对行贿人无限宽宥。
第四部分是本文针对行贿罪过度宽宥,量刑失衡的问题给出的对策建议。通过构筑“又严又厉”的基本刑事政策和“零容忍”的具体刑事政策,以及在司法中确立行贿受贿并重的理念,规范从宽情节认定与适用,限制缓刑的适用和公开量刑结果,加强裁判说理等调适措施,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从宽滥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