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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最早源自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均援引了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来说,释明权制度属于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克服了英美法系国家一直采用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所带来的效率低下等缺陷,实现了多元的诉讼功能,对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法律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落后,法律法规都很少,实践操作中往往“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对释明权的基本理论、法院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以及未来在立法和实践中的改革构想作一探讨。本文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运用科学的分析方式,在阐述释明权基本理论、历史演变和目前我国释明权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和完善思路。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论述释明权的含义和特征及不同法系国家间释明权的历史演变进程,用以明晰该制度的基本理论,了解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释明权制度不应是纯理论性探讨的话题,因为它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它并不是法官的权利或者义务,而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的立法者必须要重视这一制度。随着时代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即便是英美法系国家,现在也确立了具有“释明权”性质的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很好的补充和修正。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释明权的规定并不多,且非常分散,没有明确释明权行使的阶段、范围、方式等很多具体操作规范,这直接导致了法官在运用这一制度时会产生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程序或者实体的公正审理。笔者通过自己的审判经验,尽可能的总结出这些问题,以便提出更好的完善和解决办法。第三部分通过上述的分析,明确了法官释明权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想。首先从完善立法的层面出发,弥补现有法律法规不足的缺陷。只有法律完善,法官才能依法裁判,案件才能被公正审理。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把法官的释明权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释明权的性质,明确法官进行释明的时间、范围、阶段、方式,为法官的审判实践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同时,完善法官未能行使好释明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选择上诉或再审,力求更好的让释明权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