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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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出现控股股东以控制权抑制监督、获得私益的情形。我国资本市场中,控股股东通过不当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2019年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保护少数投资者”一项仅得60分,亟需结合我国情况健全控股股东规范体系,保护营商环境。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等法律中虽有规定,但是仍存在规范体系漏洞和内在体系冲突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五》)等未对控股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的来源与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中的忠实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裁判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不足。从实务角度考察,现有规范体系缺乏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制约,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刑事处罚空置,且少数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举证责任过重,少数股东的败诉风险较高。此即造成了控股股东损害少数股东与公司利益的行为缺乏规制,损害了少数股东的股东权益。从规范目的和体系解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利用关联交易”并非控股股东违反忠实义务的单一要件,宜将“利用关联交易”解释为滥用关联交易。具体表现为: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用自身控制权影响公司决策,可能使得自己获利,并致公司与少数投资者权利受损时,才构成对忠实义务的悖反。在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内涵有双层架构:一为充分的信息披露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形式要件;二为保证关联交易实质公平、不得损害公司与少数股东利益的实质要件。在对控股股东忠实义务进行审查时,法院宜参照美国特拉华州司法审查方法,即以实质审查为原则,以商业判断原则为例外。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规范功能在司法实践中落地需要一系列制度设置。首先,应确定适格的原告与被告,其中少数股东、隐名股东和职工持股会会员均可成为适格原告,在穷尽内部救济后方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隐名控股股东作为适格被告应以公司及其他股东知情为前提,且必须实施损害行为。如关联方具有恶意利用关联交易的情形,应当与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应以举证责任规范说为标准,将程序与实际情况联系起来考量,合理地分配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之诉、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与关联交易合同效力之诉的举证责任以减轻少数股东证明负担。少数股东提供合理怀疑证据证明控股股东违反忠实义务后,由控股股东证明其行为合理性。当确定控股股东违反忠实义务时,应将损害结果的合理性交由控股股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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