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清末法制改革的一系列措施之中,改革司法是当时社会关注的热点之所在。一批有识之士为了促进传统诉讼制度向西方现代诉讼制度的转化,大力提倡律师制度。他们从理论上对“律师”进行了全新诠释,指出律师的存在有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防止诉讼弊病,有利于伸张民权等,积极鼓吹实行律师制度对改革司法、推动社会进步有重大价值。
最早提出建立律师制度的是沈家本、伍廷芳等人。1906年,他们在《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中,提出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俱我法所未备,尤为挽回法权最重之端”,乃“我国亟应取法者”。①在随后拟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他们借鉴西方的司法体系,参酌近邻日本的司法改革,设置律师制度。该草案对律师之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奖惩、外籍律师在通商口岸公堂办案等方面,均做出具体规定。这是在中国首次提出律师制度,从传统的司法体制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遗憾的是,该草案并未实施。但是,随着宪政、法制改革的深入,社会进步的推进,律师制度已经势在必行。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有规定律师代理、律师辩护的相关法条②。1911年,修订法律馆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较之以前的几部法律,对律师制度规定更为详密。尽管这两部草案还未来得及通过,清政府便被推翻了,但是其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有关的条文在民国却得到了援用和实施。虽然清末律师制度并未真正施行,但是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模型。
清末律师制度立法是在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的冲突中进行的,遭遇了种种困境。总结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透视至今仍然或隐或显地阻碍律师制度改革的诸多症结,从中寻求启示,为当前的律师制度建设和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对于近代以来律师制度发展这一段历史,不少专家学者都将重心放在了民国这一块,鲜有关注清末律师制度立法发展情况者①。清末律师制度立法可以说是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具有启蒙意义的一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与重视。本文意在对清末律师制度立法做出一些尝试性的研究,还望各位老师多加指点。
本文第一部分对清末律师制度立法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主要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内因主要有:清末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危机、西方法学理论的传播、华人律师的成长;外部原因主要有:列强入侵和司法主权的丧失、外籍律师的影响、日本经验的影响。第二部分别对清末的三部诉讼法草案,即《大清刑事民事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事草案》中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对清末律师制度立法的历史意义进行论述,接着进一步探讨其未能得到实施的原因,主要从政治、经济、传统文化、司法观念和司法制度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