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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证券化风暴式地席卷了美国,并已经向世界其它地区迅速扩展,蔚然壮大,它正形成全球性的浪潮向我国涌来。金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的新型金融工具,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上已发展地较为成熟。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包含了多种权利载体、多个交易、多个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信托法、破产法、税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然而,我国并无有效开展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完美的金融政策,必须要有法律的配合,才能有效的运作。目前法学领域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现状还停留在对该制度的部分内容的介绍和分析上,欠缺对整个金融资产证券化制度较为完整的梳理和基于民商法学基础理论的剖析。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双重涵义的法律权利,其一是基础性法律权利。其中主要包括债权和抵押权。担保交易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其二是证券化权利,即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过程中流动的权利。金融资产证券化两层法律关系中,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基础性法律关系,即原始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借贷关系和原始债权人与SPV的资产移转关系,形成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证券化后的法律关系,即主要是债券法律关系。通过厘清蕴含于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权利,我们可以清楚看到金融资产证券化担保交易规则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现有担保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本文的第三章采用解释论和立法论交叉并行的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现有规定,以分析理论上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概念特点效力以及理论基础为中心,探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担保问题,因篇幅所限,本文只遴选浮动担保、独立担保和让与担保为解析对象。笔者通过研究发现,二战后担保的融资功能日益凸显,在思考英美制度问题时,要尤其注意担保权益,英美法强调的是担保权益,不讲求权利性质,不强调权利转移,它只强调有某种担保权益就可以了。最后本文小结建议我国应当对金融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并附之与相关法规的调整和衔接,以保障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