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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是一种以缓释信用风险为目的的信用衍生产品。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交易,能够使原本比较抽象而又影响力、破坏性极大的信用风险可以像普通资产一样在市场上进行定价和流转,其在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在宏观上,信用违约互换可剥离基础资产与其信用风险之间的关联性,防范因基础资产价格波动而牵一发动全身,引发蝴蝶效应,从而提高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在中观上,信用违约互换可以缓解市场信用风险,提高金融市场资金管理效率,从而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微观上,信用违约互换有益于丰富金融产品类型,扩大市场的投资渠道、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等。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最早可追溯至1994年摩根大通银行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场外金融市场上所设计出的信用风险转移合约,通过这一双边合约,摩根大通银行可将其资产负债表上的部分信用风险转移出去,从而满足法定的银行资本金监管要求。该合约诞生后不久,引来了众多市场主体的效仿,信用风险转移合约也逐渐发展成为专门的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合约,并开始在欧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在欧美国家,当时与之相匹配的法律监管较少,这为欧美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宽松的制度环境。但是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缓释功能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为投资者利用信用违约互换进行投机打开了方便之门。正是在投机者的利益追逐之下,信用违约互换开始出现异化,“无实体”信用违约互换、“设计型”信用违约互换等开始出现,并对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带来极大冲击,最终演变成了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促成因素。在2008年危机之后,国际社会普遍变革金融监管法制,致力于加强对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由此,信用违约互换迎来了强监管时代。相比之下,我国信用违约互换起步较晚。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诞生于后危机时代,且不像欧美国家一样属于自下而上的市场催生型,而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我国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主要目的是化解金融不良资产、破解金融排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从实践来看,如果说欧美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症结在于市场的过度发展,那么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则刚好与之相反,存在发展不足、发展缓慢的问题,并且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固有风险依旧令人“谈虎色变”。与此同时,在当今世界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正竿头直上,并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信用违约互换于变革的大背景下必然面临着冲击与改变,这意味着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将面临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的双层叠加。而法律作为“天下之公器”,必然要对这些风险与挑战予以正面回应。反观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目前已建立起了包含分业监管与功能监管驱动、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并行、主协议规制与市场准入监管联立、行为监管与透明度监管贯通以及中央对手方注重多维审慎监管等在内的法律监管机制与制度,这为维护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供给,意义重大。然而,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尚不完善,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既包括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和监管环节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监管科技方面的问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无论是对信用违约互换传统风险的法律监管,还是区块链背景下新兴风险之法律应对,国际社会和欧美国家都展开了一些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对完善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从代表性和研究价值性出发,对世界各国的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变革进行梳理,发现美国、欧盟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监管变革经验符合筛选标准,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在镜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实际情况,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应从监管模式、监管机构、监管环节等层面进行整体建构,使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和发展。在上述思路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予以展开:第1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研究之缘起、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介绍和分析。试图基于系统性视角,综合应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基本理论,通过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跨学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从“理论基础——价值考量——机制构造”进行阶梯式研究,全面探讨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成因及其制度建构路径。第2部分,信用违约互换及其法律监管的一般解读。本部分是信用违约互换的本体论,对信用违约互换的内涵、基本范畴、嬗变规律以及对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勃兴的根源、基础、发展状况等进行深入剖析。同时,对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内涵、法律监管动因以及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主要制度进行探讨。第3部分,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本部分将应用外部性理论、风险社会理论、法权中心理论及制度主义理论,即分别从经济学、法理学角度和社会学角度出发,对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第4部分,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现状及其反思。本部分主要从监管模式、监管机构、监管环节、监管科技等方面出发,对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现状进行多维度分析与检讨。发现在监管模式上存在宏观审慎性不足、开放性欠缺和弹性化障碍;在监管机构上存在监管主体协作性不足、自律管理不完善、国际监管合作比较缺乏等问题;在监管环节上存在准入门槛较高、信用评级监管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和清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监管科技上存在隐私权保护难、监管不足等问题。第5部分,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域外状况及其启示。本部分主要是从美国、欧盟和国际组织三个层面,对域外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经验进行考察,目的是探寻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之优化的它山之石。域外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启示是:在理念上,坚持“效率与安全”并重;在监管机构上,明确监管权配置,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强化对“看门人”的监管;在监管法制上,建立系统性金融监管法制框架、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与此同时,重视“区块链+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第6部分,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的完善路径。本部分作为制度完善的对策部分,将是本文的落脚点。本部分针对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问题,提出了比较切实而具体的完善对策。其一,完善监管模式:可以建构双峰监管模式,树立“智慧监管”理念,同时注重法律监管有效性评估。其二,加强监管协同:不仅应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还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同时也应重视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的完善,为监管协同提供有益补充。其三,优化监管环节:具体应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信用评级监管、健全交易信息报告库制度、完善中央清算机制、建立双边清算保证金制度以及完善破产“安全港”制度等。其四,强化监管科技规制:重点是要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构智能合约制度、建立算法规制制度、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和强化监管科技立法等。第7部分,结语。本部分主要是对文章进行总结和展望。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具有社会历史性,过去由于受到经验不足和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不尽完善,但现在是对其进行优化与完善的黄金时期。在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在信用违约互换法律监管领域能取得瞩目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