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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工程领域频频发生各种豆腐渣工程,楼歪歪、桥面塌陷等经常见诸报端,让我们将目光聚集于工程领域施工质量问题。建筑施工资质管理作为一项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在司法领域主要通过将缺乏资质主体签订合同做无效认定,来达到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立法目的。建筑施工资质相关规范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源于建筑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违反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是该无效认定是否合理值得探讨。文章首先通过学术界对违反施工资质合同的效力几种观点和理由进行概述并评析。违反资质被认定无效,可以反推得知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理论依然不完善,认定路径不明晰,比较国外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发展路径,资质管理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之认定缺乏合理性。继而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法律后果进行分析,着重阐述了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制度中需要遵守的原则,从不同角度对制度存在之合理性进行评析。以上两点为在现有的法律明文规定合同无效并工程价款结算参照适用基础上,进行全方位评析,从法律规定的自洽性角度出发,做出对违反施工资质合同认定无效之反思。认定违反资质合同无效却可以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的主要权利得以实现,但因合同认定无效使得一些遗留问题得不到解决。反思制度合理性采用了制度施行后的实效性的方式,发现违反施工资质规定存在着违反合同诚信之原则,却使得相关背信主体获得不正当利益,直接导致立法目的实现性存疑。所以,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合同认定无效和工程价款参照适用使工程施工方主要权利得以实现的立法缺乏自洽性。在分别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认定的理论性和工程价款结算参照适用的实效性两个视角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提出对违反资质规定建设合同效力规则重建。法律规则创建需要资质管理之牢固根基,所以,基础出发点是资质管理制度的优化,重中之重为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的跟进。通过研究建筑行业的相关制度,结合现有的建筑行业管理水平以及国际发展状况,提出工以程保险制度、监督制度和公司信用制度为主的组合措施之构建来保障工程质量。在资质管理水平提升和工程质量保障的基础上,突出市场主导政府辅助之原则,做到谨慎认定相关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本着合理区分的原则,优先认定管理性强制规范。弱化资质管理通过认定合同无效实现而是由政府行政处罚来管制,这也与政府职能转变内涵契合。即使认定违反资质管理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范,也创设性提出合同无效之后的缓和,以期可以解决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