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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基于基础合同和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担保方式,保证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之债,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向保证人行使合同之债请求权,保证人则基于保证合同行使相应的抗辩权利,双方权利义务的起点都是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易于陷入合同效力问题的争执。对保证这一担保制度的探讨应当以对保证合同效力的确认为逻辑起点。故而本文企图以保证合同效力为研究对象,以通行的合同效力理论和主从合同理论为基础,结合各方观点和域外立法例及我国现行法,以法解释学和比较研究为主要方法,对涉及保证合同效力的部分特定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在行文结构上,本文分六个部分加以分析。绪论部分主要叙述文章写作的缘起以及文章要探讨的主要问题以及写作本文所欲实现的意图。第一章研究的是保证合同成立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对保证合意的范围以及保证合同的特殊形式加以了细致的分析。第二章针对影响保证合同自身效力的合同主体因素、意思表示因素以及效力性强制规范因素三个角度分别加以研究,其中以对影响当事人保证意思真实和自由的多种情形的研究为重点。第三章是从主从合同理论出发对保证合同效力从属性规则相关问题的论述,其中研究的重点是保证合同效力从属性规则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意加以排除的问题。第四章是依从立法对保证合同无效原因两个方面的界定,分别对两种无效类型下原保证人责任承担这一特别问题加以研究,本章立足现行法对保证无效后原保证人责任承担的规定,陈述了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结束语部分是对论文主要观点的总体性概括,坦陈作者对论文议题研究的局限与不足。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分析现行法律对保证合同效力规定的瑕疵与不足,以期为未来立法关于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提供一定的建议。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民法法典化工作的展开,对保证的相关规定也将日趋合理,保证这一担保方式在市场交易中的作用也会进一步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