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信用缺失导致的不良债权业已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巨大障碍。因此,研究债的担保——抵押权制度,保障债权实现,加强社会信用,是摆在国人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而在抵押权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我国抵押权亟待完善的也是抵押权效力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经济学和利益衡量、实证分析等方法研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并对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评述,以期促进我国抵押权理论研究的成熟和立法的完善。本文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抵押权的基础理论,包括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及性质等,这是抵押权的效力构建的基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债权清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支配性、排他性及追及性;但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实现,又决定了抵押权具有与物权不同的性质,如从属性,不可分性;最后,抵押权是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具有价值性和物上代位性。 第二部分为抵押权的取得问题,一般而言,抵押权从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抵押权的生效其实质也就是抵押权的取得问题。在我国,抵押权可基于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以及继承而取得。在实践中抵押权主要是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而设立。因抵押权的成立目的是使抵押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押物交换价值受偿,因此抵押权基于法律行为而成立时须进行公示,即履行抵押权登记手续,然而我国担保法把登记规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不符合法理。 第三部分论述抵押权的内部效力。抵押权的内部效力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效力。在我国,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从各国民法的规定看,抵押权对于抵押权标的物的效力除及于设定抵押的原物,还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保全权以及抵押权的处分权;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