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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然而法律环境的变化,导致审理案件难度的增加,更有许多影响贸易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修改,面对利益和风险同在,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新形势,我们要明确面临的冲击和挑战,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实践,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这就需要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审查、司法独立、司法解释上做出适当调整,以更合理的方式面对WTO的要求。本文就上述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并就解决方式提供了自己的建议。 司法审查是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增强WTO规则可操作性的必要途径,是WTO高度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前基本救济途径,鉴于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中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本文第二章着重研究了我国对司法审查的认识,并就建立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描述,提出修改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应法律,转化WTO规则的国内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提升法院的独立性和实际地位,强化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公信力,走法官精英化之路等措施。 司法独立的内涵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只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应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无论他们是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抑或有权有势的人。本文第三章针对司法独立的功能,充分论证了司法独立的意义,并阐述了我国在司法独立方面的存在问题,并最终提出加强司法独立的现实做法,为完善我国司法体系提出一定的参考模式。 针对我国当前司法解释的现状,本文从法律理论和WTO规则要求两方面对完善我国司法解释工作提出建议,主张取消“多元化”格局,实行司法解释的“一元化”制度,主张强化立法解释,主张制定司法解释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主张强化抽象司法解释,弱化具体司法解,主张司法解释都应当正式公布和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主张建立司汉解释的备案审查制。 面对加入WTO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审时度势,从战略高度把握全局,沉着应对,趋利避害,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入世前后法制